關於加強外派培訓管理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關於加強外派培訓管理的通知

公司爲提高員工素質,促使企業持續發展和員工個人職業發展,陸續安排了各崗位員工外派教育培訓,很大程度上促進並增強了員工對本職工作的能力。但同時也出現一些與教育培訓目的不協調的情況,諸如爲旅行而設計的培訓、時間長費用高而意義不大的培訓,以及重複培訓等問題。

爲規範外派培訓管理,提高外派培訓效果,現依據公司人事管理及培訓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外派培訓僅限於以下範圍:

(一)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參加的外派培訓;

(二)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執業證書、資質保持類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類培訓;

(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知識更新類培訓;

(四)公司指派的其他培訓。

二、嚴格執行外派培訓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單位申請須提前填寫《培訓實施申請表》,經就業培訓中心、人力資源部審覈,由公司人事分管領導批准;一次性外派10人(含10人)以上的,須另報總裁批准。未經審批流程的外派培訓,原則上不予以報銷培訓費用。

三、外派培訓考覈。

(一)執業證書、資質保持類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類培訓的考覈以獲得執業證書、資質保持證書、繼續教育證書爲考覈依據;

(二)非執業證書、資質保持類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類培訓的考覈以“再培訓”方式進行,即外培人員結束外培學習回公司後,將外培所學知識整理,並在公司內傳授推廣,實行再培訓。“再培訓”的授課人員爲外培人員,參培聽課人員爲其工作崗位與培訓內容相關的人員,聽課人員名單需在《培訓實施申請表》中預先列明。

四、外派培訓的.費用報銷。

通過考覈後方可報銷外派培訓費用,外培人員應提交培訓資料、相關證明及票據並按公司制度規定的流程報銷培訓費用。

以上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外派培訓管理的通知 [篇2]

各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外經貿部、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全面實行外派勞務培訓的通知》〔(1995)外經貿合發第459號〕,加強對我部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業部外派勞務人員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已經外經貿部批准正式成立。“中心”設在徐州煤炭建築工程學校(江蘇省徐州市南郊),培訓向國(境)外派遣的各類勞務人員(包括赴日本、韓國的研修生)。

二、我部國際合作司是煤炭系統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門,對“中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中心”要按照外經貿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積極承擔各類外派勞務人員的公共知識、外語基礎和專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任務,根據不同類型的勞務人員編制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安排教材和教員並提供必要的培訓設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據外經貿部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

三、對培訓合格的外派勞務人員頒發《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及《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凡經過“中心”不少於40課時培訓並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經考試合格的外派勞務人員,由“中心”填寫《外派勞務(研修生)培訓合格人員送審表》,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審批,由國際合作司頒發合格證書。

四、實行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制度,是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需要,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煤炭系統各類外派勞務人員必須經我部“中心”培訓,在獲得“合格證”之後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對未獲“合格證”的勞務人員一律不準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