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保險的概念以及法律對保險索賠的規定

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爲。保險合同分爲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在保險索賠中應注意三點:(1)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2)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3)計算損失大小。

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 C )。

A.保險人

B.被保險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人對因( B )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A.設計錯誤

B.意外事故

C.原材料缺陷

D.工藝不完善

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建設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除外責任、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額和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除外責任和保險期限。

工傷保險和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

區分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

關於建設工程保險的說法,正確的有( AE )。

A.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B.工程開工前,承包商應爲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C.工程開工前,業主應爲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D.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可以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和終止日15d

E.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