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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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擔保的概念和法律對擔保合同的規定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爲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要熟悉擔保合同的效力。

2.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生效後,保證人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

(3)工程款支付擔保;

(4)預付款擔保。

3.法律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1)抵押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和《物權法》關於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規定;法律對實現抵押權的.規定。

(2)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留置權。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情形;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4)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