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考點: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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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考點: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組織”法、選舉法、國籍法、自治法;

(2)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招標投標法;

(3)行政法:“行政”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房地產管理法、規劃法、建築法;

(4)經濟法:統計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節約能源法等;

(5)社會法:“勞動”法、“安全”法; (6)刑法;

(7)訴訟(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1)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法的形式有7類:

a、憲法: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設法規的最高形式。

b、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法律)制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包括:國家主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

職權;民族區域、特別行政區、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

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

c、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特徵:“條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d、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特徵:“地名+條例”,如內蒙古***條例》)。 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情況下,較大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自治區的自行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 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e、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特徵:“規定”、“辦法”)。

f、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的政府制定(特徵:“地名+規定”、“地名+辦法”)。

g、國際條約:也是法的形式,除條約外還包括公約、協定、議定書、憲法、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

3、法的效力層級

(1)憲法至上

(2)上位法優於下位法a、由高到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b、地方性法規,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c、省、自治區制定的規章,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

d、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作變通規定 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e、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當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4)新法優於舊法:新法和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於舊法。

(5)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a、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b、行政法規之間的類似問題,由國務院裁決。

c、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 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爲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

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爲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d、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

(6)備案和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 30天內,依照《立法法》 的有關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4、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係

(1)建設行政監督管理是行政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2)建設民事商事關係是民事商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特點:

a、權利和義務關係;b、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c、主要是財產關係(人身關係較少);

d、保障措施是補償性和財產性(懲罰性和非財產責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責任形式)。

(3)建設社會關係是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