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日前,教育部發布了《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發佈了“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進一步規範招生工作行爲。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教育部“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一、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5個不得”

1.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牴觸的招生辦法;

2.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

3.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

4.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範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範圍;

5.不得劃轉計劃委託任何軍隊院校招生。

  二、省級招辦“6個不得”

1.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

2.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爲高校辦理錄取手續;

3.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

4.不得爲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爲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

5.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

6.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後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三、高校“16個不得”

1.不得發佈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

2.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3.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4.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範圍、招生計劃;

5.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6.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

7.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8.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9.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10.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11.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

12.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大學聯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13.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大學聯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覈活動。

14.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託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覈、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

15.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未經考覈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

16.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四、高中教育階段學校“3個不得”

1.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大學聯考志願;

2.高中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3.高中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五、對違規行爲的處理

對大學聯考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爲的,視情節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