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人談私交風險

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隨着房地產交易量日益擴大,房地產經紀人從業人員隊伍迅速發展成爲一支數以十萬計的職業大軍,在房地產開發、銷售、租賃、購買、投資、轉讓、抵押、置換及典當等各類經濟活動過程中,以第三者的獨立身份,從事顧問代理、信息處理、售後服務、前期準備和諮詢策劃等工作,而且其從事的職業活動也隨社會經濟發展而進一步拓展,從規劃設計、建造運籌、經營促銷到物業管理的諮詢策劃,全方位地融入房地產經營開發的全過程,對促進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日益發揮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房產經紀人談私交風險

經房產中介看房後自己,私交危害大,買房需謹慎。

  危害一:觸犯相關法律並面臨訴訟追索

我國對房產中介的定義爲“居間”,所謂“居間”,即指促成合約成立之後即可視爲服務完成。如果房產經紀公司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薦、匹配事宜,可以說就屬於已經達成了促成的基本條件,只是因爲委託人的背信棄義逃避繳納佣金而導致了房產經紀人後續服務不能提供。

同時,法律也並未規定居間人必須取得買賣雙方的共同委託,買方或賣方單方委託經紀人向其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合同也成立。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所以,經紀公司理應取得合理的報酬。

而在實踐當中,房屋經紀機構可以用很多種手段證實自己確實是帶領交易雙方實地察看了房屋並做出了相應的促成工作,在掌握證據之後,這類訴訟經紀公司取勝的難度並不是很大,所以對於消費者來說,一旦走到這一步,不僅僅是需要全額交付居間服務佣金,還會承擔訴訟費甚至面臨有關的賠償性處罰;

  危害二:消費者獨自承擔巨大交易風險

房產交易因爲涉及巨大的現金往來,往往是很多不法分子所青睞的詐騙途徑。在實踐當中,冒充業主出售房源並進行詐騙的事件並不少見,而這些片子管用的伎倆,就是誘導購房人越過經紀人私下交易,以避免被經驗豐富和具備專業知識的`房產經紀人識破。不僅僅是假冒業主的情況,有時候一房二賣的情況也會伴隨着“跳單”行爲出現。

  【案例

2009年,一位年近7旬的老人拿着僅有的50餘萬元拆遷款委託某中介經紀人看房,並在經紀人的介紹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是此時的業主在經紀人沒有留意的情況下遞送給老人一張字條,告訴老人如果私下交易的話可以節省萬元中介費。老人沒有經得住誘惑私下成交,當老人將全部房款交付給這位“業主”之後,業主人間蒸發,事後證實,此業主爲癮君子,用同樣手法詐騙3位業主近80萬的現金後還將房產抵押給銀行,至被捕時所得款項已經全部揮霍。由於老人越過居經紀人私下交易,故經紀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危害三:觸犯法律,視《合同法》和公民應有之“契約精神”於不顧

法律保護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一切合法權益,消費者因爲自己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不具備信息蒐集途徑或是無力承擔房產交易有關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所以尋求專業機構以及房產經紀人的幫助。當消費者同意與經紀人前往實地察看房源之時,無論是否具有書面文本,都視爲就該房產的交易事項達成了委託,而業主在同意房產經紀人帶領買房人來實地察看的同時,也可以說就改名消費者購買他的房產一事與該房產經紀公司達成了委託,也不需要具備書面文本。既然雙方已經接受了該種委託,那麼如果越過該經紀公司進行私下交易的話,就視爲他們違反了有關約定,是違約行爲。

對於那少數公民素質不高的人來說,這種違約行爲觸犯了我國的《合同法》相關的規定,破壞的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公信力、挑戰的是法律的權威。

  危害四:無視房產經紀人的辛勤勞動

一個房產經紀人,每週的工作時間超過70個小時,爲了一筆交易的達成,平均要付出數百個小時的努力,對於那些不瞭解房產經紀人工作性質的人來說,我真的由衷的建議他們不妨到這個行業裏來工作一段時間。

爲了找到一套房源,房產經紀人可能要在數九寒天、列日高照下看房屋覈對信息;爲了帶客戶看房,他們幾乎從未曾在週六日休息過;爲了促成交易,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都沒有規律可言;爲了促成一筆交易,經紀人可能要說上千句話打上百個電話;爲了幫客戶找到買方/賣方,經紀人可能要屢屢遭受白眼無數次的碰壁。

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都有過中暑的經歷;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每年會穿壞6雙以上的鞋;我敢說一半以上的經紀人因爲飲食不規律都有或輕或重的胃病;我敢說絕大多數的經紀人都是正直的,他們可能就是你的兄弟姐妹。

“私交”是每一位經紀人心中永遠的痛,絕大多數的經紀人都是正直的,他們憑自己的雙手辛勤勞動付出汗水來換取自己合理合法的收入,努力改變着別人對他們的偏見、努力挽回被那少數無良從業者損害了的行業聲譽。

房地產中介行業本身並非暴利行業甚至可以說是微利,無論是店租成本還是人員廣告開支,有時候可能要數筆成交才能賺出來。一旦跳單行爲發生,很少有不掉眼淚的經紀人,因爲爲了成交,他們所付出的辛苦度是消費者所想象不到的,他們曾經那麼信任自己所服務的客戶,到頭來這些卑鄙的消費者卻爲了一己私利乾脆一“跳”了之。

想想吧,這些經紀人真的是因爲損失了收入而哭泣嗎?一把辛酸淚,誰解其中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