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進行刑事訴訟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爲準則或基本行爲規範。 確定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管轄

(一)立案管轄

1.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區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區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目前,我國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4.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現特殊情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f-0的管轄制度。

二、刑事訴訟中的迴避

(一)迴避的適用人員

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等。

(二)迴避的理由和種類

1.迴避的理由

包括: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和本案有利害關係;③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④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⑤在本案訴訟階段以前曾參與辦理本案;⑥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迴避的種類

(1)自行迴避。

(2)申請回避。

(3)指令迴避。

(三)迴避的程序

1.迴避的期間

迴避適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

2.迴避的審查、決定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的迴避,分別由他們各自履行職責或者聘請指派他們的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3)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三種類型:

1.自行辯護

2.委託辯護

3.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分爲兩種類型:

第一,任意性指定辯護。

第二,強制性指定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