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在實際業務中,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密切關係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雙方都十分重視的問題之一。就我方外貿企業而言,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來考慮:

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1、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

在我國外貿業務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一般說來,在出口業務中,我外貿企業應爭取多選用CIF和CFR術語,而少用FOB術語;反之,在進口業務中,應爭取多選用FOB術語,少用CFR和CIF術語。

對FCA、CPT和CIP術語的選用,在出口和進口業務中,也應分別按上述原則,予以掌握。因爲,這樣可爲國家增加收入和節省支出外匯運費和保險費,並有利於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

  2、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按照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每種貿易術語,各有其所適用的運輸方式。

例如,“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於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於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

如交易的當事人擬使用空運、鐵路或公路運送貨物,則應先用“FCA、CPT和CIP術語”。

如果不顧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不適當地選用貿易術語,將使該術語的解釋產生困難。一旦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的義務上發生糾紛,有關當事人將陷入困境,並可能遭受損失。

目前,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正在被廣泛運用。而且還將進一步擴大與發展。爲了適應這一趨勢,我外貿企業應按具體交易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選用“FCA、CPT和CIP術語”,以替代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的`“FOB、CFR和CIF術語”。

尤其是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運輸或多式運輸方式運輸的,不採用“FCA、CPT和CIP術語”,而仍繼續使用“FOB、CFR和CIF術語”,則至少存在以下兩上缺點:

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風險責任,從貨交承運人延伸到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二是推遲了運輸單據的出單時間,從而延緩了我方交單收匯的時間,影響我方資金週轉和造成利息損失。

因此,在出口業務中,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使用“FCA、CPT和CIP術語”已勢在必行了。

  3、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選用“貿易術語”,也應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作必要的靈活掌握。譬如,國外買方在向我國購買大宗商品時,爲了可以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和保險的情況並不少見。

爲了不影響貿易,我方出口也可採用“FOB術語”。對於國外某些港口,因無固定班輪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對方願意自行派船接運時,也可按“FOB術語”成交。

有些國家爲了扶持其本國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其本國投保,在此情況下,我們可同意使用“CFR或FOB術語”,以示合作。

在進口業務中,如我方所進口的貨物,數量不多,金額不大,也採用CIF術語進行交易。

  4、安全收匯,安全收貨。

在外貿交易進程的各個環節中,都可能潛伏着對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風險,應預先防範。在貿易術語的選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匯和進口收貨的安全問題。

在我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往往要求按“FOB術語”向我購貨,究其原因,一般是由於國外買方擬以通過由其自行指定的承運人,自辦保險,以便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獲取較低的運費和保險費優惠。

但是,少數不法商人也可能與承運人相勾結,越過向銀行付款贖單的正常渠道,向承運人無單提貨,隨後採用逃逸或宣告破產的伎倆,騙取我貨物,造成我方“銀貨兩空”的結局。

在進口業務中,如採用“CFR術語”,因爲由國外賣方租船或訂艙,貨物裝船後的風險由我負擔,而保險也由我方辦理,如果國外賣方所安排的船舶不當,或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就將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損失。

上述類似的詐騙事件,在我外貿實際業務中曾屢有發生。對此,我外貿企業必須提高警惕,審慎選擇客戶,必要時,還應對由國外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安排的載貨船隻作事先覈查,如發現不妥,可要求其給予更換,以保障收匯或收貨的安全。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對外貿易的發展,可以採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方式,其他貿易術語,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視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