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

作爲律師,接觸的原因比較多,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一些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歡迎閱讀。

英語法律術語的翻譯

ract,現在多譯爲“合同”,我以爲不分場合、不分情況一律譯爲“合同”是不妥的。因爲我們中國人看見“合同”一詞就想到一個書面的、寫成一條一條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詞的含義範圍卻要廣泛得多。contract不限於書面的文件,口頭上也可訂contract,打電話也可以訂contract,甚至於不說話也能訂contract,例如在報攤上付錢買份晚報或買票搭乘公共汽車。contract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有較重要的contract才採取書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應當譯“契約”,例如law of contract應當譯“契約法”,較重要的、書面的contract才譯“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譯“國際售貨合同”。

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當初爲何譯成“知識產權”,以後竟然以訛傳訛廣泛沿用至今,而且訂入法律,實在可嘆!這個詞組不論按字面上譯、按含義譯都不能譯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一詞根本沒有“知識”的意思,它與“知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爲名詞intellectual指“知識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詞組中intellectual顯然是形容詞而不是名詞,何況“知識分子”與“知識”並不能劃等號,即使退一萬步對號入座地硬譯,也只能譯“知識分子產權”而不能譯“知識產權”。當然,譯“知識分子產權”也是錯的。從含義上看,何謂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對於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產品或智力成果的權利,主要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所以應該譯爲“智力產權”。我們的前輩嚴復曾說,“一名之立,旬月踟躕”,我們今天對待譯名何等需要那樣的認真精神啊!譯名宜慎重,不要隨便譯,使用現有的譯名也該慎重,尤其不要隨便跟着別人使用、傳播錯誤的譯名,應該抵制錯誤的譯名!

t venture.這個術語譯時要當心。因爲按其原來的意思,是指短期的臨時性的合夥,可是現在又常用來表示“合資企業、合營企業”。所以翻譯時要依據上下文及其他情況來判定該譯“短期合夥”還是譯“合營企業”。

sdiction.除了管轄、管轄權、審判權、審判機構等釋義外,還有一個釋義,即“法域”或“法律管轄區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區域。一個國家可能是一個法域,如法國,也可能有許多法域,如美國的50個州每個州都是一個法域。“一國兩制”,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兩個法域”。

sprudence,除了法理學外,jurisprudence還有一個釋義,即“判例”,裁決的總稱。lawyer不一定總是指律師,它也可能是指“法學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並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dy,該詞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並不是“治療、療法、醫藥”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規定的,執行、保護、恢復權利的方法,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方法,應當譯“補救方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方法)包括什麼內容呢?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 (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與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譯爲“ 補救方法”或“補救”。常常有人將remedy譯成“救濟方法”,這個譯法比較舊,而且容易被誤解爲災難的救濟,所以不合適。還有人譯“賠償”,這也不妥,因爲在remedy中,賠償固然是常見的辦法,但卻不是唯一的辦法。還有一個常見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這是一條原則,意思是在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尋求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只有在使用過所有的所在國補救方法仍無效果時,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的'要求。所以譯“充分使用當地補救方法”爲宜。有人譯“耗盡當地補救方法”,這個“耗盡”是什麼意思,恐怕不好懂。

nction,常譯爲“禁止令”或“禁制令”,這不大合適,因爲法院爲injunction包括兩種情況,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 (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譯“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適用於前一種情況,而不適用於後一種情況。所以injunction該譯“強制令”或“法院強制令 ”。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譯“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or omission .譯“作爲或不作爲”,表示兩方面的行爲,積極和消極的行爲,都是行爲。例如一個鐵道扳道工因爲醉酒沒有按時扳動道岔以致發生撞車慘劇,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爲”。有時根據上下文,也可將act or omission譯爲“行爲或不行爲”。

gful act.“不法行爲”,指的是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爲,對此是要承擔責任的。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義上的概念。有人將此詞組譯成“不當行爲”或“錯誤行爲”,都是“不當”或“錯誤”的。

ppel,個人認爲譯“禁止翻供”不妥,因爲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詞,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證詞等等。這個術語也是英文法律術語沒有適當譯法的一個例子。我勉強譯爲“禁止改口”。

diligence和due care,這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都譯“應有的注意”。與之相反則是negligence,沒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構成negligence(過失)。有的辭典將due diligence譯爲“克盡職責”是不大合適的。

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譯“法人”,與自然人相對。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譯“法人實體”。不少的詞典將body corporate譯成“法人團體”,那是錯誤的。

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譯成“減罪情況”,不甚妥。因爲所減的並不是罪,而是刑罰。還是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用語,譯爲“減輕處罰情節”較好一些。

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譯成“人類共同遺產”,這樣譯很不好,人類並未全部死絕,何來“共同遺產”?現在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就比較好。

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ice of process .有人譯成“傳票的送達”,不很合適,因爲process不僅指傳票,也指其他的訴訟文件如起訴書等,所以以譯“訴訟文件的送達”爲宜。

s-examination,好幾個詞典將其譯成“盤問”、“盤詰”或“反覆訊問”,都譯得不對。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起訴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先由要求傳證人的一方向證人提問,然後再由對方向證人提問,也就是起訴方訊問被告方的證人或被告方訊問起訴方的證人,即雙方交叉訊問證人,這就是cross-examination,譯“交叉訊問”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