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街頭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有關法律規定,加強街頭食品的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它類似公共場所中生產經營的直接人口食品。
第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 街頭食品經營攤點既要方便羣衆,又要相對集中。
第五條 街頭食品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圍環境清潔,25米之內無垃圾糞堆、污水坑塘、開放式廁所、畜禽養殖場或其它污染源。
(二)場地內的道路、地面平整、堅實;有供水點,水源潔淨,排水通暢;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
(三)攤點佈局合理,划行歸市;有相應的食品製作和售貨亭、臺、廚和防雨、防曬、防風沙棚,並符合衛生要求。
第六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定點亮證經營。
(二)食品與食品輔料必須新鮮、清潔、無毒無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
(三)製作肉、奶、蛋、魚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時,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後再出售。
(四)無包裝的直接人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並附帶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 件(自備或使用集中消毒設施)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流動攤位應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六)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其它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臺面以及貨架、櫥、櫃亦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七)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及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第七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一)變質、油質酸敗、黴變、生蟲和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化學品泡發的水產品及動物內臟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產品加工製作的食品;
(三)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標誌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濫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劑的和摻雜使假的食品;
(五)使用未經獸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加工製作的食品;
(六)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規定的其它禁售食品。
第八條 街頭食品經營場所由開辦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 的規定進行建設;對市場的選址、佈局和衛生設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般衛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並負責對已領取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取締無證經營。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對食品製作、銷售情況進行衛生監督、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及職業道德的宣傳教育;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監督其健康檢查;開展技術指導,採樣檢驗,進行衛生評價;對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街頭食品經營場所的開辦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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