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附錄A

封鎖隔離和解除封鎖隔離程序與責任(補充件)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人間鼠疫疫區處理標準及原則附錄A

  A1 人間鼠疫疫區封鎖隔離工作程序

A1.1 鄉(鎮)村衛生人員接到人間鼠疫疫情報告後,必須在1h內出發,迅速趕赴現場,將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鎖隔離,對重危病人及時搶救治療。同時立即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或鼠疫防治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A1.2 縣(旗)專業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必須在2h內出發,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趕赴疫區,檢查和完善初步封鎖隔離措施。

A1.3 縣(旗)專業機構在現場確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時,立即向縣(旗)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專業機構報告。上級專業機構接到報告後,必要時,專業人員必須在2h內出發,乘快速交通工具趕赴現場,進一步檢查和完善初步封鎖隔離措施。

  A2 人間鼠疫疫區處理組織及責任

A2.1 初步診斷人間鼠疫病例時,由縣(旗)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隔離,迅速開展疫區處理工作。

A2.2 人間鼠疫疫區處理,在當地縣(旗)或縣(旗)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組成有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衛生防疫、公安等有關人員參加的臨時指揮部,其主要任務是實施疫區處理及各項防治鼠疫措施,並維護封鎖地區的生產、生活秩序和治安。

A2.3 疫區縣(旗)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情況,按《防治鼠疫規定》決定疫區封鎖隔離範圍,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警戒,並同時以最快的方式,逐級上報疫情,直至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A2.4 在本省、市、自治區內實行交通封鎖和交通檢疫時,應由本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等備案;屬跨省(市、區),需經有關省(市、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委、局批准,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

A2.5 疫區縣(旗)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態勢,可決定在疫區及其附近地區的車站、港口、機場、公路等設立臨時衛生檢疫站,對來往車輛及旅客、貨物實行檢疫。對可能污染的貨物,經檢疫合格方可外運。不準車輛在疫區停留;或實行憑檢疫證購票登車(船、機)。

  A3 各級專業機構的任務及職責

A3.1 各級專業機構在地方政府和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疫區處理並負責技術業務工作。

A3.2 專業人員對鼠疫病人要及時搶救治療;對直接接觸者必須逐一登記,實行健康隔離和預防性治療;直接接觸者前往外地時,有關地區衛生部門必須協助追蹤,並行留驗措施。

A3.3 人間鼠疫疫區小隔離圈內的`人員及其健康隔離人員,在封鎖隔離期間一律不得外出,嚴禁與其他人員接觸,由專業人員每日檢診2次。

A3.4 人間鼠疫疫區大隔離圈,經疫區處理達到標準後,大隔離圈內的居民可有組織地進行生產活動;由專業人員對大隔離圈內的所有人員每日檢診2次,直至解除封鎖隔離爲止。

A3.5 及時組織開展消毒、滅蚤、滅鼠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追查傳染源。

  A4 解除人間鼠疫疫區封鎖隔離的程序和責任

A4.1 疫區處理已按標準要求全部完成,經驗收大、小隔離圈內已達到滅鼠、滅蚤及環境衛生標準,連續9天內無繼發病人,疫區處理指揮部可提出解除疫區封鎖報告,經縣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佈解除封鎖,並上報衛生部備案。

A4.2 排除人間鼠疫時,應立即解除封鎖隔離。

A4.3 法律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