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技巧

房產糾紛在房產交易中是很多見的。那麼,處理房產糾紛的方法有哪些?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安徽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安徽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技巧

  安徽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

處理購房過程中發作的糾紛,能夠經過洽談、調停、裁定、和訴訟等方法加以處理。

(1)洽談處理。

(2)調停處理。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處理糾紛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說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

(3)裁定處理。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絡。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裁定,那麼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

(4)處理。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複議兩個期間。其間,一級決議是複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複議依《複議法》的規則進行。

(5)訴訟處理。購房糾紛的訴訟處理,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別的'訴訟參與人的一起參加下,處理購房糾紛的一種方法。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作購房糾紛的對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當地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訴訟是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詳細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詳細行為的機關。購房糾紛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審判庭依據《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仍是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假如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在兩年內請求複審。但關於已收效的判定書,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房產糾紛主要有哪些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定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預防房產糾紛的辦法

遺囑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 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具體的方法是,老人可以跟子女講清楚將根據子女的表現立下“祕密遺囑”,將自己的房產遺留給 一個或數個子女,並將遺囑進行公證,如果某子女對老人不好,老人就隨時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如果老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的贍養義務或其他附隨義務的, 如果該子女不履行義務,老人可以在生前委託遺產執行人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取消該子女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樣就可以使子女贍養老人的積極性多一層經濟因 素的激勵,且不會出現父母將房產過戶子女後,子女不孝而導致老人無房屋安居的情況。

遺贈撫養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養兒防老”的願望無法實現。此時,老人可以與願 意對其生活進行照顧的扶養人甚至是敬老院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老人百年之後將該房產產權遺贈予撫養人,該撫養人履 行了上述義務後,就有權依照該協議主張權利,不孝子女即使將父母趕出了房屋,並霸佔了房屋,也不能如願得到該房屋的產權。

當然,如果該扶養人或敬老院不對老人進行扶養照顧,老人可以隨時解除該遺贈撫養協議,讓不盡扶養義務的撫養人不能得到該房產,而且該扶養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老人一般也無需補償。這樣,就可以讓老人用“房產”換取其他撫養人對其進行扶養照顧,不至於老無所依。

贈與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贈與撤銷權,是老人贈與房屋、房款後悔的“救命稻草”,老人 可以在贈與之前先與子女約定贈與附隨義務,子女不履行附隨義務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即使沒有約定贈與附隨義務,對於受贈與的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 的,同樣可以依據法定的贈與撤銷權撤銷贈與,向子女追索贈與款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