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消費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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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消費稅納稅人

  【高頻考點】: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爲消費稅的納稅人。

“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捲菸的批發商等。

  【高頻考點】:消費稅徵稅範圍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爲視爲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爲,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爲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三種假的委託加工: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爲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受託方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只徵收一次: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再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爲了減少徵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徵。

4.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5.批發銷售捲菸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捲菸“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計徵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菸,在銷售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