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營業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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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營業稅應納稅額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營業額的確定

1.營業額的概念和內容

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包括在價款之外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爲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或銷售額、轉讓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試用期

1.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4.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後,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與該勞動者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