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毀損農作物的價格鑑證

關於被損農作物損失的評估或鑑定無論在資產評估的教材中或價格鑑證師考試的教材中都沒涉及,在資產評估的教材中介紹過資源性資產中的森林資源的評估,在價格鑑證師考試的教材中,簡單介紹了農產品的價格鑑證,雖然也介紹了幾種農作物(糧食和經濟作物)的價格鑑證,但與實際工作中涉及的農作物被損的損失價格鑑定相比,鑑定技術線路和方法上都不同。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被毀損農作物的價格鑑證的知識,歡迎閱讀。

被毀損農作物的價格鑑證

  一、農作物及農作物毀損

農作物是泛指在農業生產中培植的物種。根據其總類可以分爲糧食作物、綠肥作物、經濟作物(油料作物、經濟林木、蔬菜作物、嗜好作物)、工業原料作物、飼料作物,藥用作物等。農作物毀損是指農作物種植後至收穫期間因外力的破壞,造成農作物死亡或減產,造成農作物毀損的原因有:1、自然災害(山火、洪水、冰雪等);2、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3、使用假冒僞劣種子、化肥、農藥造成;4、人爲破壞。

  二、農作物價格鑑證和農作物毀損價格鑑證的區別

農作物價格鑑證主要是指對地上的農作物(包括可收穫產品價格和預期收益)的價格進行鑑證,多數情況下是農產品價格的鑑證,所以在價格鑑證師考試教材中介紹的主要就是對農產品價格的鑑證,主要是在農作物的交易過程中或因國家佔用農地需要補償時,由相關部門委託的價格鑑證。農作物毀損的價格鑑證,其實質是對毀損事件給農作物造成的損失價格進行鑑證。前者鑑證的農作物的全部價格,包括土地的經營權,因爲交易或土地被佔用,土地的繼續經營權和相關設施都隨農作物一起喪失。例如,一農戶把栽種三年的果園轉讓給另一農戶,因爲經濟糾紛需要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給出一個合理的價格。而後者鑑證的是損失價格,土地的經營權及相關設施並未一同喪失,兩者是有區別的,如一農戶承包了某農場的土地,對土地進行改造並種植了果園,三年後農場不願承包或擅自提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農場部分職工對果樹進行破壞,公安部門委託對破壞行爲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鑑定。

  三、農作物毀損需要進行價格鑑證的原因分析

從我們接觸的農作物毀損案件來看,農作物毀損進行鑑證的委託機關多數是法院、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涉及的毀損案件有以下幾類:1、鄰里糾紛,一家破壞另一家種植的農作物,委託的部門爲公安機關,鑑證目的爲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2、因爲國家基本建設佔用農地,造成農作物的毀損,政府部門按相關規定的賠償不能令土地被佔用方接受,起訴到法院,鑑證目的是爲了獲得合理的補償。3、農作物進行過保險,由於自然災害造成農作物毀損,而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令保險受益方滿意,最後由保險公司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水平合理性認證。4、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路邊農作物受損,有的還伴隨車輛所運輸的有害物造成土地的污染,除鑑證被毀損的農作物外,還需要對未來種植農作物將會造成的損失進行鑑證。委託方一般爲公安交警部門。5、由於一方未履行土地承包合同,造成農作物不能按正常年景收穫造成的損失,委託方爲雙方當事人或法院。6、因使用假冒僞劣種子、化肥、農藥造成農作物減產或絕收,需要對農作物的損失進行鑑證,委託方爲工商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

  四、農作物毀損的價格鑑證方法

農作物毀損的價格鑑證方法雖然和農作物的價格鑑證一樣主要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但在鑑證會考慮的因素有很大的不同。對於成熟期在一年以內的農作物(主要是糧食、蔬菜類)和尚未到收益期的果木,鑑證方法選擇比較簡單,主要是成本法和市場法,成本法的公式爲:

  1、農作物毀損價格=已支出的生產成本+農產品純收益

如果是尚未成熟的幼苗或未到收穫期的農作物,可以不考慮純收益,但應考慮已支出成本的資金利息,該方法也叫成本補償法,如果屬於交通事故,污染物污染土地造成後續損失的,其毀損價格還應加上後續損失。

  2、農作物毀損價格=(預測已成熟後的產值+預期副產品產值-將要發生的後續支出)×1/(1+折現率)預期收益期限

該種方法有點類似房地產價格鑑證中對在建工程採用的假設開發法。也有人將該種方法看作收益法,筆者認爲仍然屬於成本法的範疇。

市場法的公式爲:

農作物毀損價格=(農作物的市場單位銷價±鑑證對象與參照物的比較差價)×農作物減收數量

對於成熟期在一年以上和已經到初產期可以收穫的經濟林木遭到毀損,鑑證方法的選擇上要考慮多個因素,要分析毀損後能否繼續成活,若不能成活需要重新培植到毀損前的生長狀態,需要幾年,毀損時距可以收穫還有幾年,鑑證方法的選擇需要採用成本法結合收益法進行,即毀損的農作物在毀損前的投入加上重新培植導致收益期後延所喪失的收益(未遭到毀損應該得到的收益)折現值。如果已接近收益期,後面即將獲得的收益難以預測,所喪失的收益也可用之前投入的成本乘以社會平均收益率(利潤率)來計算。毀損的農作物在毀損前的投入還應考慮利息,其中有的投入在未來若干年仍能繼續使用,如坡地平整、水溝開挖等,還應在土地的承包期內均勻分攤。計算時容易出現的兩個錯誤:一是用收益法把未來若干年的收益全部計算並折現作爲毀損的'鑑證價格,這種方法鑑證出的價格已含土地及相關設施的價格,適合於成片農作物轉讓或交易的鑑證。二是用收益法鑑證毀損農作物的損失,時間上只考慮重新培植到毀損前的狀況所喪失的收益,不考慮培植成本,第一個錯誤是把土地及設施在若干年後的價值全部考慮進去。實際上農作物遭到毀損,土地的經營權和相應帶來的收益只是在重新培植期間喪失。第二個錯誤是漏算了前期投入。如果毀損農作物能成活,其損失爲挽救農作物成活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當然如果挽救的時間長,在該時間段內,農作物存在收益喪失的情況,其農作物毀損造成的損失依然應該考慮喪失的收益。

  五、農作物毀損價格鑑證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鑑證標的

我看過很多縣一級的價格鑑證結論書,涉及毀損的農作物,在鑑證標的中多數都是“被毀×××的價格”,嚴格的說這是不準確的,應該是“毀損事件給×××造成的損失價格”,也就是說鑑定的是農作物的損失價格,而不是農作物的價格。

  (二)明確被毀損農作物被毀損前所處的階段

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生長期、成熟期有很大的差別,各種經濟作物的生長期、成熟期又有很大的差別,很多經濟作物還有生長期(產前期)、初產期、盛產期、衰產期等,各時期的時間長短也不一樣,搞價格鑑證的同志都知道資金的時間價值在鑑證中很重要。所以在鑑證被毀損農作物之前一定要經過詳細的調查,弄清楚被毀損的農作物處於什麼階段,每個階段的時間長短。

  (三)詳細調查採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所涉及的各種費用、成本、收益資料。

採用任何方法得出的結論客觀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手中的資料是否完整、客觀、準確。農作物毀損的價格鑑證涉及的資料參數很多,有土地承包費、秧苗費、化肥費、農家肥費、農藥費、機械作業費、排灌費、人工費、小農具購置、農產品的銷售價格、農產品的畝產量、收益(利潤)、折現率等等。不能漏算、也不能多算,只有調查詳細,才能保證鑑證結論的客觀。

  (四)計算的成本和收益應該採用社會平均成本和社會平均收益

很多鑑證人員在鑑證中往往採用被毀損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材料,投入成本用的是個別成本,預期收益也是用近期收益,由於各個農戶掌握的技術不同,培植方法不同,投入的成本是不同的,加上農產品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市場價格容易發生波動,收益水平年度變化較大,今年還是“蒜你狠”,明年就變成“蒜你賤”,所以在價格鑑定時支出成本要採用社會平均成本,收益應當採用近三年的社會平均收益。

由於農作物的品種較多,個體差異也很大,被毀損的情況也千差萬別,要徹底弄清農作物被毀損的價格鑑證是個很大的課題,本文僅涉及一些原則性的價格鑑證問題,有些觀點恐有疏誤之處,還需要全國價格鑑證同行一起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使毀損農作物價格鑑證有一套更完整、系統的理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