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價格鑑證工作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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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價格鑑證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價格認證工作隨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而出現的新生事物,事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各地價格認證中心與時俱進,在涉案財物的價格鑑定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爲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解社會價格糾紛,維護安定社會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價格鑑定業務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當前國家對價格鑑證管理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法規

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是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爲參照系,對鑑定標的在基準日時點所表現的價值推測、估算、判定活動,是在完全市場條件下最可能實現的客觀合理的價格。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不明物品的一次特殊定價,對價格難以確認物品價格的行政裁定行爲。是國家價格管理職能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服務職能的體現。作爲價格部門依法行政重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卻沒有價格鑑證的任何條款和內容,這樣不能從法律的層面規範價格鑑證行爲。國清(2000)3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號文件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價格鑑證機構的性質,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各省,自治區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制定價格鑑證方面的地方法規。從法律效力來講,應已高出上述兩個文件。業務來源方面基本上都規定來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關辦理各自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價格不明和價格難以確認的物品。但在名稱上並不統一,有的稱《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條例》,有的稱《贓物罰沒物糾紛物估價價管理辦法》。在鑑證業務範圍上也不統一,有的涉及無形資產,有的不涉及無形資產,有的僅限於贓物、罰沒物。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號文件對涉案價格鑑定標的限定於贓物、罰沒物和扣押物,僅僅停留在空間上實體物的概念上。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爲了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變化的要求,刑法已做了多次修改。新設了一些刑事犯罪的罪名,涉及的廣度和深度有了拓展,適用範圍在內涵和外延方面有了很大的變化,現階段已不能適應打擊犯罪活動的需要。如刑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服務項目鑑定,虛擬財產鑑定,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鑑定以及需以價值來定罪量刑的行爲犯罪(如損毀公私財物罪)沒有規定是否應在鑑定範圍內。對此類標的,目前各地價格鑑證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地方性條例的相關規定。既便如此,但由於各地在鑑定範圍上規定的不一致,有可能出現同樣的標的因地域不同可否鑑定的局面。

由於價格鑑定法律法規建設的落後,已遠遠不能滿足價格鑑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影響價格鑑定事業的健康發展。應儘快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管理條例或規範性文件。提請全國人大對價格法進行適當修改,把價格鑑定活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以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社會經濟形式的需要。

  二、對鑑定人員的保障體制不健全

隨着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人民羣衆的法律自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價格鑑證結論作爲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重要的司法證據,將越來越受到關注。

“涉案物品價格鑑證結論只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確認,纔會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鑑證人員只對結論本身合乎職業規範要求負責。”前一句是講價格鑑證結論書被採信前的諮詢性和採信後的法律效力,價格鑑證結論書被委託機關採信前的司法救濟渠道是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和複覈裁定。後一句是講價格鑑證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法發(2001)23號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法釋(2002)8號的相關規定:“司法鑑定是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活動。”“鑑定人有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當事人有向鑑定人發問的權利,也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鑑定人進行詢問的權利。”這些規定對價格鑑證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現階段我國評估行業由於歷史的原因和權力部門利益關係制約,市場價格評估秩序比較混亂,形成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制,已造成了嚴重的體制障礙。雖然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可以不需要相應的資質,但價格鑑證人員在行業管理規章細則的掌握、部門技術參數的獲取和市場可比實例參數調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的客觀性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目前我國90%以上的商品爲市場調節價,由於商品價格的因時因地而呈現多種表現形式,價格鑑定過程中除了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鑑定原則及操作程序規範外,在鑑定的方法選擇和參數的選取時很重要的是靠從業人員的主觀判斷。

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工作經歷、個人偏好、當時情緒在無意識情況下會影響判斷,心理學研究表明無意識的偏頗性判斷常常影響我們對事物的認識、對信息的解讀。法官認爲評估鑑定是一項很複雜的專門職業,受害者在專業知識和信息上處於弱勢,因此在責任劃分和舉證責任分配上往往傾向於受害者,常常作出不利於鑑定人的判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價格鑑證結論書失實或者對辦理案件造成不良影響,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在缺少全國統一的評估準則和技術操作規範的情況下,因爲理解認識上的差異,當對價格鑑證結論形成爭議時,如何解決?鑑定人員的過失責任如何判別?價格鑑證人員非主觀故意造成價格鑑證結論書失實而承擔的責任,如何分解?我認爲應建立價格鑑定專家數據庫,由法院隨機抽取專業人士組成鑑定仲裁委員會對價格鑑證結論爭議做出裁斷。對鑑定人員是否遵守鑑定原則、是否存在過錯作出評判,對鑑定人員主觀故意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進行甄別。可否引進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來分散風險,保護價格鑑證人員的合法權益值得商榷。

 三、內部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價格鑑證標的從生活資料到生產資料;從具體有形的資產到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從動產到不動產,涉及範圍廣。標的'物價格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涉及物權形式紛繁複雜,各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衆多。價格鑑證人員不可能做到事事精通,面面俱到。價格鑑證行業應是知識密集型行業,價格鑑證結論有着很高的技術含量,價格鑑證人員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廣泛的法律基礎知識,紮實的鑑定理論功底,過硬的組織紀律,良好的職業道德,高尚的情操修養。應該是學習型人才,做到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

價格鑑證作業是一項多人蔘與的活動,參與者的執業水平和從業道德是有差異的。一個人出現失誤或者故意過錯,其他無故人員乃至單位機構都會受到影響。價格鑑證結論書質量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團隊中業務水平和道德水平較低的從業人員的水平底線,這有點類似“木桶原理”。

價格鑑證師教材是很好的學習工具書,價格鑑證師是很好學習提高方式。當前實行的價格鑑證師簽字制度實際上是責任終身負責制,它使價格鑑證師肩負很大的責任。但目前內部管理的錯案追究制度對責任的劃分沒有細化,價格鑑證師應承擔什麼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法人代表應承擔什麼責任,承擔多少責任;報告的協助者應承擔什麼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沒有量化的標準。在工資待遇、職務晉升、福利保障方面沒有做到責、權、利很好地結合,沒有建立能夠激發活力、具有效率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業務運行機制,不能有效地調動大家學習的積極性。這也是參加價格鑑證師人員逐年遞減的原因之一。應該建立價格鑑證師執業考評制度,設立執業考評檔案,作爲評優表先指標之一,使遵紀守法的受到表彰,使不守法紀的受到懲處,直至取消從業資格。使大家自覺加強自身修養,做到防微杜漸。儘快完善這方面的規章制度,適應價格鑑證向國家公權評估鑑定過渡的需要,努力營造鼓勵人才幹事業、支持人才幹成事業、幫助人才幹好事業的環境,使大家有‘要你學’向‘我要學’轉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隊伍,使人民信得過,使國家放心,樹立價格鑑證的金牌信譽,已成爲當務之急。

價格鑑證事業取得的成績毋庸置疑,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思考,發現問題是爲了促進更好更快的發展。以上觀點因個人學識有限,難免有所疏漏不足。望對規範化價格認證中心建設有所幫助,完善的制度是做好價格鑑證工作的保障,優秀的隊伍是做好價格鑑證工作的基礎。藉此激勵同行不斷努力促進我國價格鑑證事業更大的成績。爲推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