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考點: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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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考點: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高頻考點】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一)外資併購安全審查的基本規定

1.併購安全審查的範圍

2.併購安全審查的內容

3.我國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簡稱“聯席會議”),具體承擔併購安全審查工作。

4.審查程序的啓動

5.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併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

6.啓動特別審查程序後,如果聯席會議意見基本一致,由聯席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聯席會議報請國務院決定。

7.在併購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向商務部申請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併購交易。

8.審查結果及相應處理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

1.審查範圍

(1)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軍工、軍工配套和其他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地域;

(2)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2.審查內容

(1)外商投資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施的影響;

(2)外商投資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

(3)外商投資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

(4)外商投資對國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響;

(5)外商投資對國家網絡安全的影響;

(6)外商投資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書面承諾與附加條件的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