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種類 | 收取時 | 逾期時 |
酒類產品以外的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 | 增值稅× 消費稅× |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 增值稅× 消費稅× |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 增值稅× 消費稅× |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從量徵收 |
1.包裝物銷售收入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的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一併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收入
一般規定: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覈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特殊規定: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覈算,均需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