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估價師估價項目

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包括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房地產評估理論與方法、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等。

房產估價師估價項目

  ★抵押貸款價值評估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採用市場價值標準,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房地產抵押價值應是以抵押方式將房地產作爲債權擔保時的價值。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沒有抵押價值。首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爲抵押價值。再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扣除已擔保債權後的餘額部分爲抵押價值。

☆估價對象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評估其抵押價值: ①直接評估在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②評估假設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選擇上述方式評估抵押價值,均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註明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價款的數額。該數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測算;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參照類似房地產已繳納的標準估算。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設定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爲房地產權利人可處分和收益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以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爲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爲該房地產的價值。

☆抵押估價目的,應當表述爲“爲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 ◎房地產抵押價值爲抵押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等於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房地產估價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本意見所稱抵押房地產,包括擬抵押房地產和已抵押房地產。法定優先受償款是指假定在估價時點實現抵押權時,法律規定優先於本次抵押貸款受償的款額,包括①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築工程價款,②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以及③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規定:①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爲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②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③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房地產抵押估價時點,原則上爲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勘之日,但估價委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估價時點不是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應當在“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假定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與在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狀況一致,並在估價報告中提醒估價報告使用者注意。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房地產,不應作爲抵押估價對象。

1、如果是特殊房地產,要說明是否經過了報批,是否可以做抵押物。

2、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估價結果中,沒有扣除需要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

4、再次抵押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要扣除已擔保債權。

5、抵押評估時,未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6、房地產抵押估價時點,原則上爲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勘之日,但估價委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估價時點不是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應當在“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假定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與在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狀況一致,並在估價報告中提醒估價報告使用者注意。

7、抵押的房地產應說明其市場風險和處分問題以及賠償問題

8、劃撥土地上的建築物抵押的,土地不能抵押;

9、抵押等估價目的要考慮風險及變現能力,報告裏要有說明

10、估價報告的附件應包括:①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的書面查詢資料和調查記錄;②內外部狀況照片(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拍攝內外部狀況照片的,應當在估價報告中予以披露);

11、以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爲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12、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爲該房地產的價值。

13、評估在建工程的抵押價值時,在建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出具在估價時點是否存在拖欠建築

工程價款的書面說明;存在拖欠建築工程價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數額。

14、估價師知悉估價對象已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估價報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擔保的債權情況。

15、估價師不得濫用假設和限制條件,應當針對房地產抵押估價業務的具體情況,在估價報告中合理且有依據地明確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已作爲假設和限制條件,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應當在估價報告中予以披露,並說明其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

16、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包含估價的依據、原則、方法、相關數據來源與確定、相關參數選取與運用、主要計算過程等必要信息,使委託人和估價報告使用者瞭解估價對象的範圍,合理理解估價結果。

17、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向估價報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①估價對象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狀況因時間變化對房地產抵押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②在抵押期間可能產生的房地產信貸風險關注點;③合理使用評估價值;④定期或者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對房地產抵押價值進行再評估。

18、抵押估價應關注房地產抵押價值未來下跌的風險,對預期可能導致房地產抵押價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說明。評估續貸房地產的抵押價值時,應對房地產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19、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包括估價對象的變現能力分析。變現能力是指假定在估價時點實現抵押權時,在沒有過多損失的條件下,將抵押房地產轉換爲現金的可能性。變現能力分析應當包括抵押房地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假定在估價時點拍賣或者變賣時最可能實現的價格與評估的市場價值的差異程度,變現的時間長短以及費用、稅金的種類、數額和清償順序。

★拍賣變現時的費用、稅金,主要有:①強制拍賣費用、②拍賣佣金、③訴訟律師費、④交易手續費、⑤評估費、⑥登記費和⑦合同公證費;⑧營業稅及附加、⑨印花稅、⑩應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等。

20、在處置房地產時,應當評估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同時給出快速變現價值意見及其理由。 21、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的名稱,應當爲“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有至少二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22、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房地產估價師作出估價相關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抵押房地產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不高估市場價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A.在運用市場法估價時,不應選取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交易實例作爲可比實例,並應當對可比實例進行必要的實地查勘。B.運用成本法估價時,不應高估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有關費稅和利潤,不應低估折舊。C.在運用收益法估價時,不應高估收入或者低估運營費用,選取的報酬率或者資本化率不應偏低。D、在運用假設開發法估價時,不應高估未來開發完成後的價值,不應低估開發成本、有關費稅和利潤。 E、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已公佈報酬率、資本化率、利潤率等估價參數值的,應當優先選用;不選用的,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理由。

23、劃撥地使用權房地產抵押,要說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誰負擔(一般是房地產權利人)

24、估價時點原則上爲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看之日。估價時點不是實地查看之日的,在“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假定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與完成實地查看之日的狀況一致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

☆拆遷估價是指爲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爲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1、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2、實行作價補償的,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公佈的房屋重置價格扣除土地價格後結合建築物成新估價。

3、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爲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4、拆遷評估對估價對象用途與面積的認定要符合有關拆遷評估規定。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麪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爲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雙方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的,可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5、拆遷評估的結論應當是完整權利狀況下的價值,不應當再扣除抵押、租賃、查封等影響。

6、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爲“爲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7、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爲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爲估價時點。 8、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爲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9、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佈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10、實地查看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11、拆遷估價一般應當採用市場法。不具備採用市場法條件的,可以採用其他估價方法,並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12、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爲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13、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後,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委託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14、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諮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15、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申請複覈估價,也可另行委託評估。

16、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

  ★房地產拍賣估價

1、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首先應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爲原則確定其客觀合理價格,之後再考慮短期強制處分(快速變現)等因素的影響確定拍賣底價。

2、法院委託評估的估價結論應當是完整權利狀況下的價值,不應當再扣除抵押、租賃、查封等影響。

3、對司法委託拍賣評估的,一般只給出市場價值。拍賣底價由法院參考評估結果制定。

  ★保險估價

☆保險價值應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爲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應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應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

1、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爲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

2、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應評估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建築物的價值,估價方法宜採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

3、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根據採用的保險形式,可按該房地產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確定。

4、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應把握保險標的房地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後的狀態。對於其中可修復部分,宜估算其修復所需的費用作爲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

5、沒有分清投保價值評估和保險損失程度評估。

6、保險損失程度的評估,沒有明確是按“可修復的情況”還是按“不可修復的情況”進行評估。

7、保險損失程度的評估沒有依據保險合同,估價依據中也缺少保險合同。

8、保險損失程度的評估,沒有明確估價範圍是否包括間接損失,說明是否能修復。

9、按“不可修復情況”評估損失時,沒有扣減房屋受損後的殘餘價值。

10、保險估價中不計地價,把土地也作爲了保險估價的估價對象。

11、保險估價中價格內涵表述中應明示是否包含間接損失。

  ★房地產課稅估價

1、房地產課稅估價應按相應稅種爲覈定其計稅依據提供服務。

2、有關房地產稅的估價,應按相關稅法具體執行。 3、房地產課稅估價宜採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並應符合相關稅法的有關規定。

4、土地增值稅估價,扣除項目(開發商)不包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扣除項目。理由:稅法已經規定了扣除比例,不在評估內容之列。

  ★房地產分割、合併估價 1、房地產分割、合併估價應注意分割、合併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割、合併前後的房地產整體價值不能簡單等於各部分房地產價值之和。

2、分割估價應對分割後的各部分分別估價。

3、合併估價應對合並後的整體進行估價。 4、合併的評估,沒有說明合併前、後的用途,沒有以加權處理方式計算最終分配率。用途變更

5、待合併房地產是否符合法定的轉讓條件。估價報告中應予以說明。因合併而支付的額外費用也要加以考慮和說明。

6、待合併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地要補繳出讓金或上繳土地使用權收益。

7、注意鄰地購買價格的含義(易錯)。A地的鄰地購買價格:B地所有者購買A地的價格,其數額應爲:A地的空地價格加上A地的增值分配額。

  ★房地產糾紛估價

1、未說明房、地權屬的合法性及有關內容的完整性。

2、未說明出讓起止時間、出讓方及受讓方、出讓的有關文件或合同等證明出讓合法的文書。

3、地下室與公寓不宜採用同一報酬率。

4、報酬率確定時所選的安全利率值,應具體指明爲同期一年期國債年利率或央行公佈的一年期存款年利率。

  【其他估價目的的常見錯誤】

1、合資入股的評估,沒有說明入股後的用途(合法用途、實際用途)。

2、拍賣底價的評估,沒有確定出拍賣保留價。

強制拍賣底價評估時要考慮短期內強制處分標的物時造成的價格折減;土地出讓拍賣則可以採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3、糾紛的估價,在“估價對象”一項中,僅說明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劃撥或出讓),對出讓方式沒有告之出讓時間,出讓方及受讓方、出讓的有關文件或合同等證明出讓合法的文書;沒有說明糾紛緣何而起,估價對象爲何需要估價。處理房地產糾分的估價,應說明產生糾紛的理由

4、徵用或拆遷補償估價違背了國家制定的徵用或拆遷補償標準或規定。

5、出讓土地的評估只說明瞭原用途,沒有說明規劃、出讓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