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指南(意見稿)

爲科學推進清潔生產工作,規範清潔生產審覈行爲,指導清潔生產審覈評估和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清潔生產審覈辦法》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完成了《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指南(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並提出書面(包括電子版)意見,並於2017年6月30日前同時反饋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指南(意見稿)
  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指南(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科學規範推進清潔生產,保障清潔生產審覈質量,指導清潔生產審覈評估和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清潔生產審覈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覈評估是指在企業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後,對企業清潔生產審覈報告的規範性、清潔生產審覈過程的真實性、清潔生產方案及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審查的過程。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覈驗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方案後,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績效、清潔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綜合性評定,並做出結論性意見的過程。

第三條本指南適用於《清潔生產審覈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企業,其他需要開展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的企業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條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應堅持科學、公正、規範、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託相關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清潔生產審覈評估、驗收工作。

  第二章清潔生產審覈評估

第六條申請清潔生產審覈評估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全部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並列出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清單;

(二)屬於強制性清潔生產審覈的企業,在名單公佈後一個月內已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的網站或採取其他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佈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能源使用情況和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或排放情況。以上應選取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開展清潔生產審覈前12個月內的數據。

(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產品和工藝設備,或者雖有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或設備,但已列明並提出調整改造計劃;

(四)清潔生產審覈期間,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申請清潔生產審覈評估的企業需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覈評估申請表》;

(二)《清潔生產審覈報告》;

(三)清潔生產審覈前企業與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或者企業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數據,監測數據選取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開展清潔生產審覈前12個月內的數據。企業應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四)委託諮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覈的企業,應提交清潔生產審覈諮詢合同複印件及參照《清潔生產審覈辦法》第十六條中諮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覈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覈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供相應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第八條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單位成立評估專家組,各專家可採取電話函件徵詢、現場考察、質詢等方式審閱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最後專家組召開集體會議形成並出具正式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第九條清潔生產審覈評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覈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覈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覈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覈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能源、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範。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對“雙超”和“高耗能”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能否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對“雙有”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其能否替代或削減其有毒有害原輔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條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按評估要點評述,提出清潔生產審覈中尚存的問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及下一步工作給出意見和建議,其中應明確提出企業是否需要重新實施清潔生產審覈後再次進行評估的建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後再次申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