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的危險源

近年來,我國水運行業發展迅速,水運工程建設突飛猛進。2006年我國沿海港口(內河港口)新(擴)建碼頭泊位183(164)個,新增吞吐能力36148萬t(7870萬t),其中萬t級以上泊位111(13)個。全年新增及改善內河航道里程383km。“十一五”期間我國已將加快水運發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水運基礎設施呈現出新一輪的建設高潮。在繁重的建設任務面前,水運工程施工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複雜,面臨的任務也更加艱鉅。

水運工程施工的危險源

  二、水運工程施工特點

水運工程施工期通常較長,施工環境惡劣,而且大多屬於野外作業和水上作業,受地形、地質、氣候影響極大,安全隱患多。水上作業施工時,常需要多工種交叉作業,施工船舶和大型起重機械較多,工作面狹窄,同時水運工程受颱風、洪水、風暴潮、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更爲突出,因此極易引發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等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近年來,隨着船舶向大型化發展,水運工程向深水、遠離岸線區域轉移,專業化碼頭越來越多,改擴建碼頭工程和危險貨物碼頭工程亦越來越多,內河航運樞紐工程比例逐步上升,工程難度和施工環境發生了質的變化,施工建設過程中的工程安全問題更顯突出。因此水運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具有點多、面廣、影響因素複雜、辨識不易,以及容易發生人員和財產重特大傷亡及損失的事故。

  三、國內外危險源辨識的發展

爲了減少事故並減小事故發生造成的傷害和損失,世界上很多國家都相繼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建築安全法律、法規和危險源辨識標準。例如歐盟1982年頒佈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EECDirective82/50),簡稱《塞韋索法令》,1996年又頒佈了《塞韋索法令Ⅱ》。美國1970年通過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Act),1990年又提出了《過程安全管理標準(RMPR)》,對危險源辨識、嚴重度分級和控制措施做了規定。另外在國際勞T組織(ILO)的支持下,一些國家也建立了國家重大危險源辨識和控制系統[1]。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開展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分析,並初步在生產實際中加以應用。進入90年代,我國經濟發展較快,由於安全監管工作沒有及時跟上,導致後期安全事故多發。2002年6月,國家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標誌着我國安全生產正式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目前,我國交通水運建設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和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有的已經制定了一些危險源管理辦法和規定,但各地制定的辦法和規定基於的標準不同,因此這些辦法和規定也不統一。

  四、水運工程施工危險源定義

4.1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定義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和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爲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WillieHammer定義危險源爲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致因種類繁多[2],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3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和約束條件狀態。

重大危險源國際勞工大會定義爲: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以外的非管道的運輸)。我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爲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該標準適用於危險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4.2水運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定義

鑑於水運工程施工的特點,水運丁程施工重大危險源應區別於一般的危化品T業企業或組織的重大危險源。水運丁程施工重大危險源屬於建築施工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但由於水運工程施工大多是水上、水下或者臨水作業,施工船舶和機具也多,與一般的房建、道路和市政等施工項目重大危險源存在的部位、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有必要制定水運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辨識依據,從而有利於水運工程行業危險源普查、辨識和評價工作的展開。

危險源辨識要考慮《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局部修訂》(JTJ221-98)(簡稱標準)分項分部劃分,但《標準》中分項分部名稱是基於構件質量評定劃分的,危險源辨識還要考慮施工過程的作業船舶、機械設備、施工流程、工藝特點、交叉作業和施工輔助作業等因素。因此將水運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定義爲:在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活動或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