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

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行爲,保證工程諮詢服務質量,維護工程諮詢市場秩序,促進工程諮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以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及工程諮詢單位與諮詢工程師(投資)相關的事項,按照本辦法進行執業管理。

第三條以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規章和行業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準則,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中國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中諮協會”)是全國工程諮詢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管理諮詢工程師(投資)及工程諮詢單位與諮詢工程師(投資)相關事項的執業行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諮詢(行業)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初審機構”)按照中諮協會的要求,負責所轄範圍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管理,開展執業檢查,並接受中諮協會的監督。

  第二章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

第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方可以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六條諮詢工程師(投資)只能選擇一個具有《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的工程諮詢單位作爲其執業單位。

第七條工程諮詢單位承接的工程諮詢業務,應當由登記專業相符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工程諮詢單位出具已完成的工程諮詢成果文本,應在署名頁加蓋本單位公章和該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並附本單位《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和該項目負責人的登記證書複印件。

第九條諮詢工程師(投資)繼續登記、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專業或者發生應予註銷登記的情況,應按《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十一條諮詢工程師(投資)應按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在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範圍內執業。

第十二條諮詢工程師(投資)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委託方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十三條諮詢工程師(投資)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業水準。

  第三章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檢查

第十四條以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人員應當接受執業檢查,併爲檢查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條例、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按照有效期內登記證書規定的專業開展執業的情況;

(四)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等情況;

(五)合法權利保障情況,履行義務情況;

(六)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情況;

(七)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八)持證執業情況;

(九)工程諮詢單位存續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數量和專業情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規定要求的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十六條工程諮詢單位負責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自查,初審機構複覈後出具建議檢查結果,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諮協會。

第十七條執業檢查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八條執業檢查結果分爲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責任和處罰

第十九條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完成的工程諮詢成果負責,作爲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應對其蓋章的工程諮詢成果文本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修改經諮詢工程師(投資)蓋章的工程諮詢成果文本,應由該諮詢工程師(投資)確認並蓋章;特殊情況下,可由所在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諮詢工程師(投資)確認並蓋章,並對其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諮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執業直至撤銷登記資格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屬於警告的情形:

1、未按規定時間接受執業檢查;

2、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主持或確認修改工程諮詢成果文本的;

3、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

4、不遵守有關規定,給本單位或委託方造成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的;

5、其他應予警告的情形。

(二)屬於通報批評的情形:

1、執業檢查時不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的;

2、使用失效的登記證書或執業專用章執業的;

3、不遵守有關規定,給本單位或委託方造成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的;

4、其他應予通報批評的情形。

(三)屬於暫停執業的情形:

1、虛報、瞞報有關執業檢查情況材料的;

2、阻撓執業檢查的;

3、受到處理後,仍未改正的;

4、違反行業規定、職業道德準則,造成一定影響的;

5、其他應予暫停執業的情形。

(四)屬於撤銷登記的情形:

1、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

2、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諮詢單位登記的;

3、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書的;

4、在執業中弄虛作假的;

5、執業中造成不良後果或重大損失並負有直接責任的;

6、拒絕執業檢查的;

7、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規章和行業規定、職業道德準則,造成惡劣影響的;

8、其他應予撤銷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初審機構對所轄範圍應予處理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提出處理建議,報中諮協會。

第二十三條中諮協會對應予處理的諮詢工程師(投資)給予處理,並負責將處理決定記錄在登記證書上。

第二十四條中諮協會負責將執業檢查結果記錄在登記證書上。

第二十五條執業檢查結果記入誠信檔案。諮詢工程師(投資)的違法違規行爲,被投訴舉報處理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爲諮詢工程師(投資)的不良記錄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中諮協會對未取得登記證書卻以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的行爲,應當責令其停止,必要時在地方或全國媒體上公佈。

第二十七條諮詢工程師(投資)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複議。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中諮協會、初審機構在執業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調查人員不秉公辦事的;

(二)與被檢查單位和人員串通做假的;

(三)藉機索取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超越規定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執業檢查結論的;

(五)不履行職責甚至玩忽職守、濫用權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應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執業管理的單位和人員在執業管理時,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諮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