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清末的預備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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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清末的預備立憲

  (一)《欽定憲法大綱》(1908)

  1.定義與性質:

清廷憲政編查館編訂,於1908年8月頒佈。此爲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2.結構與主要內容:

《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一部分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並加以種種限制。

3.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4.實質: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憲法”的外衣,以國家司法考試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及願望。

(關鍵詞記憶:憲政編查館;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條”(1911)

1.定義: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於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

2.公佈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於武昌革命風暴,匆匆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企圖度過危機,資政院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並於11月3日公佈。

3.內容: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隻字未提。

(關鍵詞記憶:資政院)

  (三)諮議局與資政院

  1.諮議局

(1)定義: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諮詢機關。籌建於1907年,1908年7月頒佈《諮議局章程》及《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1909年開始在各省設立。

(2)實質: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機構。 考試大論壇

(3)宗旨、權限:以“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爲宗旨。權限包括討論本省興革事宜、決算預算、選舉資政院議員、申覆資政院或本省督撫的諮詢等。

2.資政院

(1)定義: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諮詢機構。籌建始於1907年,1908年以後陸續完成《資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設立。

(2)性質:是承旨辦事的御用機構,與近現代社會的國家議會有根本性的不同。

(3)內容:可以“議決”國家年度預決算、稅法與公債,以及其餘奉“特旨”交議事項等。但一切決議須報請皇帝定奪,皇帝還有權諭令資政院停會或解散及指定欽選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