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易錯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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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易錯知識點

  2017國家司法考試易錯知識點精選

【問題1】連續犯、繼續犯、吸收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回覆】連續犯: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如慣犯小偷就屬於典型的連續犯。

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行爲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認爲是典型的繼續犯。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爲,由於發生了更爲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只是危害結果較爲嚴重,故認定爲一罪。比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問題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回覆】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爲,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爲,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爲,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所以,我們若遇到這些情況,首先考慮要約邀請,再分析具體內容,如果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那麼也有可能是要約,具體的還是要看題目的表述。

【問題3】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的區別。

【回覆】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是按照佔有人的主觀意圖來分類的:

自主佔有指以據爲己有的意思而佔有。自主佔有不以享有所有權爲前提。所有人的佔有通常爲自主佔有,小偷的佔有、侵佔遺失物的拾得人的`佔有、不知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的佔有均爲自主佔有。

他主佔有指不以據爲已有的意思而佔有。不具有據爲己有的意思而對物進行的佔有,爲他主佔有。①凡是基於佔有媒介關係佔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佔有均爲他主佔有。②若他主佔有人“變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將他主佔有的意思變更爲自主佔有的意思,則他主佔有變更爲自主佔有。

【問題4】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回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在出資方面。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問題5】債務轉移和代爲清償的區別。

【回覆】債務轉移,是指債的承擔主體和內容一併轉移,即甲對乙的債務,轉移至丙,經債權人乙同意,方生效,那麼此時,甲不再對乙負債,而是丙對乙負債。

代爲清償,是第三人自願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債務人的地位沒有發生變化,即甲對乙負債,此時第三人丙代爲清償甲對乙的債務,甲仍舊對乙負債,只不過由丙實際對乙清償,若丙清償的不徹底,乙是可以找甲承擔相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