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從業禁止”來保護未成年人

導語:教師性侵學生也是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且違背其職業特定義務,爲預防他們再犯罪,也應讓其成爲宣告“從業禁止”的對象。在道義缺失的前提下我們要依靠什麼?

利用“從業禁止”來保護未成年人

記者近日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犯罪嫌疑人錢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依法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除此之外,錢某還被判決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錢某被判刑後,檢察院向教育局移送刑事處罰線索,提示及時剝奪教師資格,確保從業禁止落到實處。據悉,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件,如此判決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1月24日《法制日報》)。

錢某是某民辦中學的簽約老師,利用學生在其家中補課之機,採用強吻等方式猥褻學生,錢某的行爲再次反映了教師隊伍良莠不齊。由此想到前幾天一則報道:北京市民王先生花費16萬元年薪給17歲女兒聘請的家教老師,竟對女兒猥褻性侵長達一年之久,性侵行爲甚至發生在自己家中。這位老師竟是北京一所著名中學的名師。最新消息是,海淀公安分局已將涉嫌強暴的鄒某刑事拘留,某中學已將其開除。我想問的.是,鄒某是否也應被“從業禁止”呢?

教師本是個備受尊敬、最值得依賴的羣體,因爲他們擔負着傳授知識、教化文明、護佑成長的重要職責。甚至可以說,教師職業在學生眼中是相當神聖的。一旦個別教師將他們的性侵魔爪伸向柔弱的學生,便是對學生身心的莫大傷害、權益的巨大損害,更會對整個教師羣體的聲譽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一旦教師性侵學生的事實成立,除了極個別因爲私了等原因仍逍遙法外,基本都會面臨法律懲處。

然而,僅僅依法懲處行爲人是不夠的,還應用好“從業禁止”這個武器。根據我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上的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不過,那些劣跡教師刑滿出獄後,雖被剝奪教師資格,或被此前供職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開除,但他們仍可能打通相關關節混跡於教師隊伍,或從事如教育培訓、孩子看護等職業,繼續心存僥倖地實施猥褻性侵行爲,這在現實中並不罕見。故對性侵教師實行一定期限乃至終身的“從業禁止”,勢在必行。

刑法“從業禁止”之規定,是指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此前,“從業禁止”往往被運用於企業經營者、工程建設行業、公職人員等。事實上,教師性侵學生也是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且違背其職業特定義務,爲預防他們再犯罪,也應讓其成爲宣告“從業禁止”的對象。

期待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在辦理相似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時,能從上海市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件中尋找到借鑑價值和辦案思路,將“從業禁止”的運用範圍,全面覆蓋到教育等相關領域。如果日後修訂完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時,能把性侵學生將面臨“從業禁止”之類的條款寫入,則更能確保將“從業禁止”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