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複習:保全的程序

  保全的程序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複習:保全的程序

  (一)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爲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爲保證人提供擔保。

  (二)財產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採取

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財產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第二,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第四,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其有效期爲6個月。如果超過了6 個月,而當事人沒有繼續要求財產保全並由人民法院裁定不繼續採取保全措施,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在財產保全期限內除法院有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而採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受損失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行爲保全的程序

行爲保全的程序,與財產保全基本相同,可參照財產保全制度施行。但由於行爲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護財產,而在於保障權利,因此行爲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