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

第一條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在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在規定的範圍內逐步開展。以下是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

普通話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普通話等級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或部委直屬單位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頒發。

第十四條普通話等級證書全國統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編號。

第十五條測試評定的一級甲等,需分批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複審。複審比例爲:10名以內複審1/3,11名~50名以內複審1/5,51名以上覆審1/10。複審後,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註冊。證書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蓋章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

測試評定的一級乙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註冊,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必要時得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抽查,然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證書。測試評定的二級甲、乙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備案併發證書;

測試工作的重點是工作和學習需要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或二級的人員。普通話三級水平測試由各地按照測試標準和大綱的要求,根據各地的情況和工作的需要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需在前次測試5個月之後方能提出受試申請。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是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用來證明持證人普通話水平的證書。證書內記錄着持證人蔘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所獲得的成績和相應的等級。證書全國通用,終身有效。應試者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達到規定的相應級別,即可獲得此證書。

普通話等級的級別

按照該標準規定,普通話等級自上而下分爲一、二、三級,每個級別內分爲甲、乙兩個等次。

1、師範系統的教師和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於二級,其中普通話語音課教師和口語課教師必須達到一級;

2、普教系統的教師以及職業中學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3、非師範類高等院校的教師以及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普通話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4、廣播電視教學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5、報考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6、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一級甲等,其餘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的達標要求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另行規定;

7、電影、話劇、廣播劇、電視劇等表演、配音人員,播音、主持人專業和電影、話劇表演專業的教師和畢業生,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一級;

8、其他應當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如公務員、律師、醫護人員、導遊員、講解員、公共服務行業的營業員等),其達標等級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特點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