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銀行從業資格考點分析:行政強制的概述

導語: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具體形式包括:盤問、留置盤問、傳喚、強制傳喚、扣留等等。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2017年銀行從業資格考點分析:行政強制的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 行政強制

考點:行政強制概述【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概念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2.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具體形式包括:盤問、留置盤問、傳喚、強制傳喚、扣留、拘留、人身檢查、強制檢測、約束、隔離、強制隔離、強行帶離現場、強行驅散、驅逐、禁閉等。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查封是行政機關限制當事人對其財產的使用和處分的強制措施。

(3)扣押財物。扣押是行政機關解除當事人對其財物的佔有,並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4)凍結存款、匯款。凍結主要是限制金融資產流動的強制措施。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屬於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執行方式。

(2)劃撥存款、匯款。劃撥存款、匯款是一種直接強制執行方式。採取該種執行方式,需要由法律明確授權。目前,行政機關劃撥存款、匯款。只適用於稅收和徵收社會保險費等少數領域。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排除妨礙就是排除對權利人行使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阻礙.恢復原狀就是通過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損壞的財產恢復到損壞前的'狀況。

(5)代履行。代履行是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並向當事人收取履行費用的執行方式。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法定性、適當性、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禁止謀取私利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