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爲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章 融資融券業務
第一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及資格管理
命題點一 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掌握)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命題點二 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熟悉)
(一)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淨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7)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8)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9)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申請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申請
(1)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前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權限。
(2)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按照規定開通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交易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