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1、取證時侵犯當事人隱私的如何處理?

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

謝安平:可以當作證據。因爲刑訴只規定了刑訊逼供、引誘、欺騙的方式取得的要排除。所以不用排除,對證明力也沒有影響。

2、被害人變更刑事訴訟指什麼?

謝安平:在刑事訴訟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訴權,訴權包括訴與不訴的權利。訴以後還有撤訴的權利,訴以後還有變更訴的權利等。

3、在一起盜竊案件中,只有被告一人甲,如果甲上訴,檢察院也同時抗訴,那麼受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謝安平:檢察院抗訴肯定是針對甲抗訴,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所以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罰。

4、某甲駕車撞死某人,甲向法院交納保證金10萬元後,被判處緩刑,但三年過去了,一直無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問10萬元保證金如何處理?

謝安平:保證金主要是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偵查或起訴,如果沒有逃避偵查或起訴保證金,就退回。

5、必須依法改判的 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重新審判的時候能加刑嗎?

謝安平: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當然可以加刑。

6、假如從受害人身上取出的一把匕首,匕首上犯罪嫌人的指紋,則此匕首是直接證據嗎?

謝安平:單獨匕首既不能說明犯罪嫌疑人是誰也不能說明犯罪事實是不是發生了,即使匕首從被害人身上取下的,單獨一個匕首也不能說明事實是否發生。考點是原始證據和間接證據。指紋只能說明罪犯同一,根本不能說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只能是間接證據。

7、 X光片屬於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

謝安平:屬於物證。是對原物的一種複製。

8、 犯罪時未成年,開庭時已成年,請問是否應該公開開庭?

謝安平:公開審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中對未成年人做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定,刑法中的.年齡是犯罪時的年齡,而刑訴的年齡是審判時實際的年齡。

9、“離開住處會見他人”如何界定離開住處的行爲?(是否可以從嚴格的理解爲不得踏出家門半步?)會見他人是否科藝理解爲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任何方式的手段會見他人?一般會見律師可不經批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會見律師是否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謝安平:這位問題有含糊,無法解答。

注意:會見的問題:

刑訴法NO.96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10、偷偷錄音取得的材料能否作定案依據?

謝安平:能做定案依據。因爲刑訴只規定了刑訊逼供、引誘、欺騙的方式取得的要排除。所以不用排除對證明力也沒有影響。

注意:對比下民訴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1、關於污點證人這方面國家有什麼規定?特別是司法實際中的運用?

謝安平:我國沒有關於污點證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