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的分類

導語: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爲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專指原保險市場的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下面就讓小編來爲大家介紹保險經紀人的分類吧!

保險經紀人的分類

狹義的保險經紀人是指直接介於投保人和原保險人之間的中間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戶的委託。按業務性質的不同,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又可分爲壽險經紀人和非壽險經紀人。

壽險經紀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市場上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人、代辦保險手續併爲此從保險人處收取佣金的中間人。壽險經紀人必須熟悉保險市場行情和保險標的詳細情況,熟練掌握專項業務知識,還要懂法律,運用法律,並且會計算人身險的各種費率,以便爲投保人獲得最佳保障。

非壽險經紀人是安排各種財產、利益、責任保險業務,在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間斡旋,促使保險合同成立併爲此從保險人處收取佣金的中間人。由於保險產品的複雜性,非壽險經紀人必須要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以便能與投保人進行溝通,爲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風險管理方案,爲投保人選擇最佳保險保障等服務。

再保險經紀人是促成再保險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險關係的中介人。他們把分出公司視爲自己的客戶,在爲分出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的前提下選擇接受公司並收取由後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險經紀人不僅介紹再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信息;而且在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對再保險合同進行管理,繼續爲分保公司服務,如合同的續轉、修改、終止等問題;並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提供賬單並進行估算

再保險經紀人應該熟悉保險市場的情況,對保險的管理技術比較內行,具備相當的技術諮詢能力,能爲分保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並與衆多的投保人、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保持着廣泛、經常的聯繫,以便及時獲取有利的`信息,爲分保公司爭取一筆又一筆的再保險交易。事實上,許多鉅額的再保險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之手促成的。由於再保險業務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險經紀人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是鉅額保險業務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險業務發達的國家,擁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險經紀人在有利條件下能夠爲本國鉅額保險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險和再保險方案,從而把許多資金力量不大、規模有限的保險人組織起來,成立再保險集團,承辦鉅額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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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經紀人的組織制度

一般來說,保險經紀人具有三種組織方式:即個人制、合夥制和公司制。

大多數國家,如美、英、日、韓等都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爲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各國都對個人保險經紀人進行嚴格管理。各國保險監督機構都規定個人保險經紀人需參加職業責任保險或者交納營業保險金。在英國,保險經紀人註冊委員會作爲監管機構規定了個人保險經紀人的最低營運資本金額和職業責任保險的金額,勞合社對其個人保險經紀人要求的職業責任保險金額更高;日本則要求個人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或者參加保險經紀人賠償責任保險。韓國規定,如果保險經紀人蔘加財政部指定的保險經紀人賠償責任保險,可以減少其應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但不得少於最低1億韓元的限額。

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夥方式設立合夥保險經紀組織,但要求所有的合夥人必須是經過註冊的保險經紀人。公司制保險經紀人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這是所有國家都認可的保險經紀組織形式。各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清償能力都作了具體要求,要求最低資本金,繳存營業保證金,參加職業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