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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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的法定年齡是多少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除此之外,爲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爲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結婚年齡是16週歲。臺灣省法定結婚年齡爲20週歲。父母同意下男18週歲,女16週歲。

更多知識:

1、民族自治區制定可變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爲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2、法定婚齡確定的依據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故意傷害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追訴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爲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二、相關知識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3·12·10)

二、以牟利爲目的私自爲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31 法釋 〔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 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爲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盜竊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爲“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爲“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爲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爲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爲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爲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爲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爲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爲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爲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

(三)盜竊行爲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爲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本解釋發佈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

  2017最新專利糾紛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爲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條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於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第五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係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複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製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複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徵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

第八條 功能性特徵,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徵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爲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於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徵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條 對於權利要求中以製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徵,被訴侵權產品的製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一條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後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直接、明確地認爲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第十二條 權利要求採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值特徵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認爲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徵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徵屬於等同特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爲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第十五條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六條 對於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對於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係或者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七條 對於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八條 權利人依據專利法第十三條訴請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公告授權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本條第一款所稱期間內已由他人制造、銷售、進口的產品,且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當費用的,對於權利人關於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爲侵犯專利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

第二十條 對於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後續產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爲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爲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於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第二十三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爲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爲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爲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範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爲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第二十六條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爲,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並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執行;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銷,專利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執行上述反擔保財產。

第三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後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