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的法律知識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特別是一些非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申請收養中國兒童的日益增多。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辦理合法手續:

外國人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的法律知識

首先,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五週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並無受過刑事處罰。

(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須徵得本人同意。

(三)送養人同意送養。(四)收養行爲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其次,提出收養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收養人:應通過中國收養組織尋找所要收養的兒童;並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下列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必須事先經過 ‘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養子女的保證等;

(二)職業和經濟收人及財產狀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五)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例如收養入居住國有關部門批准其收養的證明,或居住國現行收養法規等等;

(六)出生證明。

(七)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

再次,收養人接到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後,應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後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書;

(二)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三)收養人身份證件及照片;

(四)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五)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入的照片;(六)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方可出具公證書。

對於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認證的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