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範文(精選9篇)

爲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屬於計劃類文書的一種。怎樣寫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範文(精選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範文(精選9篇)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1

爲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戶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後,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後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稅,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範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佔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誌。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並接受市場管理人員覈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僞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於市場環境行爲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設備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置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准。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範工作,經營戶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檯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爲。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後,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臺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爲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後方能終止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後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戶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並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戶不準僱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對象必須證件齊全,並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並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戶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持、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並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戶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覈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爲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三)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設置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覈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爲;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覈,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持續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並持續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擡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爲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僞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僞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僞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爲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覈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覈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爲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爲,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爲,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3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佈局、櫃檯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範。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滷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於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黴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爲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範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牆爲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築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貼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爲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佔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佈局結構比例宜爲: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採用防黴塗料,或吊頂應當採用燃燒性能爲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

5、場內佈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佈局合理,分區標誌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爲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醃臘製品、熟食滷品、醬菜調味品、糧油製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櫃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製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滷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檯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櫃檯,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淨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檯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鬚、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檯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爲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櫃檯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檯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乾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爲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櫃檯上方應按有關建築規範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築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築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6.5.3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櫃。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櫃檯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採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櫃檯。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採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櫃檯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櫃檯面積宜設置爲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櫃檯高度宜爲0.7米0.8米。

7.1.3櫃檯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檯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於0.05米。

7.1.4櫃檯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7.1.5櫃檯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櫃檯鼓勵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檯高度宜爲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爲三層;每組櫃檯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檯設1個—2個寬度爲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採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櫃檯採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櫃檯架子可採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櫃檯宜設置在靠牆側,佈局相對集中。內牆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檯面採用不鏽鋼結構或磚砼結構,檯面上加裝多孔不鏽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爲0.3米—0.5米高度的櫃檯,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櫃檯外沿設高爲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於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檯面、水龍頭與排水口,並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爲酒店式玻璃陳列櫃檯。

7.2.5肉類櫃檯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於切割。用於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檯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櫃檯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櫃檯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於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爲集銷售、宰殺功能爲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並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檯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並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製品櫃檯上採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製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櫃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採用專間設計,並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櫃檯。

7.2.9熟食品營業房,採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並設櫃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櫃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採用無毒繩鎖整齊捆紮,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採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衛生要求的操作檯(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並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配置適於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並應每週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後剩餘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櫃檯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櫃檯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檯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週至少消毒一次。

8.4豆製品類

8.4.1豆製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製品銷售前後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8.5熟食滷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貼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着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醃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衛生

10.1環境衛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職責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範

11.1規範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燬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檯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質量規範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並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僞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範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範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擡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爲。

11.5計量規範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淨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佈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範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檯,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佈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範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羣衆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爲規範、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爲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佈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羣衆生活,滿足羣衆需求;

(四)農貿市場佈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覈,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燬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爲。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覈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籤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僞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爲:

(一)欺行霸市、哄擡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爲;

(二)壟斷貨源,哄擡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爲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衆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爲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覈、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覈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爲。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爲。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爲。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爲。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划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範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覈。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5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黴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製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採取臨時性控制措施,並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複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僞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採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並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6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黴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製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採取臨時性控制措施,並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複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僞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採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並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7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僞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8

爲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爲廣大人民羣衆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羣衆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爲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羣衆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爲。

8、羣衆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爲,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爲,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運營管理方案9

爲加強對農獸漁藥市場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藥,其生產企業及經營者應當將其生產和銷售的農藥送到市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獸藥經營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規定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條各類農獸漁藥必須做到產品來路清楚,標籤明確,內容真實,成份達標,經登記備案或許可後,方可在我市境內銷售。

第三條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從事農藥生產、銷售活動,應填寫《市農藥登記准入備案申請表》。

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在填寫《市農藥准入登記備案申請表》時,應當由生產企業或經營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產品質量承諾聲明並加蓋印章。

第四條市農業主管部門接到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的申請和有關資料後,組織質量評審組進行審覈。

第五條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時如果發現樣品中含有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籤上標明的成份,不得註冊備案。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現場評審和樣品檢驗合格的,予以備案,發放《市農藥准入備案通知書》,並予以公佈。

第六條農藥准入登記備案有效期爲2年。

第七條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準入登記備案和經營許可的農獸藥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質量狀況及出廠檢驗等情況;

(二)產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籤上標明的成份;

(三)產品原料、配方是否有變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取消其登記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

(一)企業由於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致使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企業隱瞞產品安全質量問題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借用、冒用、轉讓、塗改、僞造《市農藥准入備案通知書》或《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被取消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的農獸藥產品,其生產或經營者自收到取消通知書或經營許可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藥產品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一)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配方改變,沒有申請備案的;

(三)逾期未申請換證複查的。

第十條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及擅自改變獸藥產品標籤和說明書(包括改變規格、用法用量、誇大療效)等行爲,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管理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