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住XXXX。

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被答辯人: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開發商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答辯人一直未收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首先,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開發商因爲涉案房屋的質量問題遲遲未交房,而且答辯人也未收到開發商的書面交房通知書。依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款所稱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並辦妥相關手續”。因此,本案的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並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答辯人也沒看過該協議,雙方之間未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也沒有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係。原告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的約定催要物業費是沒有事實依據。

二、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計算沒有依據。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競標,然後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交招投標文件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使答辯人有理由懷疑其物業服務項目的程序違法;其次,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實施物業管理,而原告沒有任何表明其資質等級的證書,答辯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資格管理物業;最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及亮證制度。原告在催收物業管理費前,應當向答辯人出示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但原告並未提交收費許可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收費。因此,原告提交的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主張沒有計算依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物業管理費、能耗費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原告在宣傳欄上張貼催費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業費的義務,而答辯人從未入住過XXX小區,沒有看到過催費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電話通知、EMS通知答辯人支付物業費,對於原告催收的行爲答辯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玫瑰紳城花園物業移交協議》,原告自2013年11月22日之後對XX小區已沒有物業管理關係。而原告在2015年12月28日才向貴院起訴,其行爲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