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狀

某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纔成立,原告纔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覈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爲: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爲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20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爲: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爲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030120號;20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爲:14040258號;20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爲: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爲: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爲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於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爲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