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
代理人:(法律顧問)常輝、張書彥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被告: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尹某 陝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摘要:
2003年8月11日原告與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ht 3-20 購貨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法國KUHNFC250RG割草機壹臺和德國克拉斯65型小方捆打捆機壹臺,貨款總計279000元整,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爲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德外X號的中國某院院內,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45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訴訟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共計145000元。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給付貨款違約金29000元(購貨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向對方支付合同標的額20%的違約金)。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1、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貨款人民幣14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2、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違約金29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90由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案件執行:案件由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由陝西楊陵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中。

案情分析:
本案爲比較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方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解放軍蘭州軍區103農場雨林基地,該地屬陝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管轄,故要求將本案移至陝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提交答辯狀,一審、二審下達民事裁定書,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異議。案件得以順利進行。

如何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中一般的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主張權利的便失去了勝訴權。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3、訴訟保全
在買賣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有逃債可能,或其財產有可能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

附: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13911925052、13910972802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德外北沙灘X號

答辯請求:
請求貴院駁回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公司要求將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訴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移送陝西大荔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
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與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爲ht 3-20《購貨合同》,因發生欠款糾紛經答辯人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貴院。根據購貨合同約定第八條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雙方所簽訂合同中並未對合同履行地和管轄的法院進行約定。根據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而 雙方所簽訂購貨合同第二條中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中國XX院內。即合同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答辯人選擇合同履行地即貴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是正確的。
根據民訴意見第33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陝西某草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某機電技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