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建安置協議書

甲方:利辛縣孫廟鄉前劉村委會

房屋代建安置協議書

乙方: (代建戶)

丙方:阜陽市鴻順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前劉村美好新村工程建設項目部

爲積極響應上級政府關於改善新農村居住條件的有關政策,以及建設美好家園的精神,根據前劉村關於該項目實施會議精神,經三方協商一致,就乙方代建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並嚴格履行。

一、工程概況:甲方全權委託丙方爲乙方代建在舊村莊老宅基上房屋改造,工程位置在前劉村後劉莊境內。

二、代建房型價格:該房屋爲四戶聯排兩層磚混結構(詳見建築施工圖),每套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以實際建造面積爲準),房屋價格:約 元∕套,主幹道路爲8米砼路面;門前道路5米砼路面,砼路面根據綜合建造成本價格另行確定。注:圖紙以外的水、電、有線電視、寬帶等由甲方、乙方負責承擔。

三、代建方式:

1.甲方將現有的舊房及周邊的老宅基存量建設用地(約13.75畝)全部需村民簽字同意後轉讓給乙方代建,由甲方按規劃負責拆遷舊房屋,所有規劃建築用圖,由丙方負責辦理。關於上級行政部門的土地規劃等一切相關手續由甲方村委會負責辦理,並積極協助拆遷。

2.乙方在報名認購時,每套預交人民幣:5萬元代建款,作爲認購款;一層主體封頂付10萬元;二層封主體頂付5萬元;房屋竣工交房之前七天付清全部代建款。

四、本工程地面附屬物清理完畢後的一週內開工,二〇一四年 月 日竣工。工期約 天(陰雨雪天除外)。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

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項目手續問題的原因。

五、工程質量

1.本工程總體質量要求達到圖紙設計和變更說明要求,驗收合格

2.丙方同意委託鄉村房屋建設監督小組對本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監督小組名單: 。

六、變更設計、交房。

1、按甲方、乙方及丙方代表三方同意的設計圖紙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

2、本工程在驗收合格七日內,所有代建戶交清代建款後,由村委會主持安排甲乙丙三方代表參與抽號交房,安置戶根據抽籤獲得房號,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3、房卡由村委會協助辦理,相關費用有住戶自理。

七、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藉故拖欠應付款項,如預期不付,應向丙方賠付違約金,每延誤一天,違約金爲所拖欠款3%。超過30天內丙方有權將房屋轉讓給他人,甲乙雙方不得有異議。

2.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糾紛,三方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鄉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未經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備案一份。

甲方:村委會 代表簽字:

乙方:

丙方:美好新村工程建設項目部 代表簽字:

日期:二〇一四年 月 日

房屋代建安置協議書 [篇2]

甲方:梅橋鄉梅橋村委會

乙方: (安置戶)

丙方:梅橋商貿城工程建設項目部

根據梅橋村關於陳、吳臺土地置換項目實施精神,經三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安置代建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並嚴格履行。

一、工程概況:甲方全權委託丙方爲乙方代建安置住宅房。工程位置在梅橋商貿

城1#住宅樓區( )。

二、代建房型價格:爲了配合政府安置工作、給予農戶最大優惠,給予集體安置

價,僅限2012年5月14日首批報名安置戶,集體安置價:105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134.4平方米,房屋總價: 元。院子7×8米,門前道路5米(其中硬化路面3米)陳臺、吳臺村民後期安置房根據綜合建造成本價格另行確定。

三、代建方式:

1.乙方同意依據政府關於拆遷安置文件簽訂拆遷合同,並積極協助拆遷。

2.乙方在報名時,每套預交人民幣: 元代建款,待建戶的拆遷款與村委會結算後,由鄉政府直接代轉給丙方,不足部分的代建款由乙方補交。房屋竣工交房之前七天付清全部代建款,每戶優惠: 元,在此期間未交齊全款的,不予優惠。

3.乙方定金在項目開工前,經村民代表和村委會簽字同意後可無息退款。丙方代建開工後不再退還定金。

四、本工程地面附屬物清理完畢後的一週內開工,春節前主體完工,2012-5-14

竣工。基礎配套30天完工。陰雨天除外。

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

1.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 項目手續問題的原因。

五、工程質量

1.本工程總體質量要求達到陳吳臺圖紙設計和變更說明要求,驗收合格。

2.丙方同意委託鄉村房屋建設監督小組對本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小組成員名單見附頁。

六、變更設計、交房。

1. 按甲方、丙方及乙方代表三方同意的設計圖紙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

2本工程在驗收合格七日內,所有安置戶交情代建款後,由鄉村領導主持安排甲乙丙三方代表參與抽號交房,安置戶根據抽籤獲得房號,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3房卡由村委會協助辦理,相關費用有住戶自理。

七、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藉故拖欠應付款項,如預期不付,應向丙方賠付違約金,每延誤一天,違約金爲100元。超過30天內丙方有權將房屋安置給他人,甲乙雙方不得有異議。

2.因丙方責任導致本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的日期竣工,向乙方賠付違約金,每延誤一天,違約金爲100元。

3.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糾紛,三方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梅橋鄉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未經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梅橋鄉政府備案一份。

甲方:梅橋鄉梅橋村委會 代表簽字:

乙方:

丙方:梅橋商貿城工程建設辦公室 代表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