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建議權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裏,作爲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 批評建議權是人民監督權的一種,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選民只有選舉權而無監督權,不能叫真正民主的選舉。選舉權利、政治自由、監督權是人民民主權利不可分割的整體。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批評建議權: 1.必要性 (1)只有加強人民監督,保證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才能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勤政、廉潔,才能使政府取信於民,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2)目前我國確實存在一些腐-敗現象,它極大的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要克服腐-敗,保持政府的廉潔,廣大人民羣衆的監督和批評建議是不可缺少的。 2目的 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意見或者建設性的意見 3實質 是人民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一項權利,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 4意義 保證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對於政府取信於民,對於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5法律保障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售貨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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