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專業課的知識要點

考研初試中,專業課佔據很大比重,在衝刺複習階段,考研生們需要掌握好知識要點。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專業課的參考資料,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專業課的知識要點

  法碩考研法律規則的三大要素

法律規則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

假定又稱條件,是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爲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二是行爲主體的行爲條件,其往往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規定,內容包括行爲主體的資格構成(行爲主體的國籍、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免責條件等)和行爲的情境條件(行爲的時間、地點、程序和狀態等)。在立法實踐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條件)這一要素,或將其規定在其他條文中,以求文字表達簡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條件)不存在,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則的內在邏輯,從法律條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推導出假定(條件)。

行爲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行爲的規定,即法律關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的規定,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爲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爲要求。根據行爲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爲模式分爲三種:可爲的模式、應該爲的模式和不得爲的模式。與此相對應的三種法律規則分別是授權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合稱爲義務性法律規則。

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爲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是法律後果的前提,法律後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爲模式的認定。根據人們對行爲模式的實際行爲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爲肯定性法律後果和否定性法律後果兩種。前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保護、許可或獎勵;後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法律後果是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實踐中,法律條文一般不明確表述合法的後果,因爲根據行爲模式,人們可以直接推知該法律後果。違法的後果實際上規定了人們違反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

法律規則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

假定又稱條件,是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爲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二是行爲主體的行爲條件,其往往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規定,內容包括行爲主體的資格構成(行爲主體的國籍、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免責條件等)和行爲的情境條件(行爲的時間、地點、程序和狀態等)。在立法實踐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條件)這一要素,或將其規定在其他條文中,以求文字表達簡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條件)不存在,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則的內在邏輯,從法律條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推導出假定(條件)。

行爲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行爲的規定,即法律關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的規定,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爲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爲要求。根據行爲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爲模式分爲三種:可爲的模式、應該爲的模式和不得爲的模式。與此相對應的三種法律規則分別是授權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合稱爲義務性法律規則。

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爲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是法律後果的前提,法律後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爲模式的認定。根據人們對行爲模式的實際行爲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爲肯定性法律後果和否定性法律後果兩種。前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保護、許可或獎勵;後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法律後果是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實踐中,法律條文一般不明確表述合法的後果,因爲根據行爲模式,人們可以直接推知該法律後果。違法的後果實際上規定了人們違反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

  法碩考研法律作用的侷限性

一、法律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

法只是衆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但並不是唯一手段。國家用以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紀律、習俗、輿論等多種手段。法在社會生活調整中具有主導地位,但是並非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適用法律。很多社會關係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並行調整,在對有些社會關係的調整中,法只能起到輔助作用;而對有些社會關係而言,法並不是有效的調整手段,比如人們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採取法律手段加以調控。

二、法的特性與社會生活的現實之間存在着矛盾

作爲一種規範,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穩定性等特徵,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卻是具體的、千姿百態和不斷變化的。想制定出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另外,法還具有保守性,它總是落後於現實生活的變化,而立法者認識能力上的侷限性也會使法律存在着某種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

三、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約

“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沒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執行和適用,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如果沒有具備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難以發揮的。另外,法律的實施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如果他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缺乏自覺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風尚和習慣,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實施。

四、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制約

法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因素的制約。主要因素有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執法機關的工作狀況、各級領導幹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觀、傳統法律文化,等等。

總之,在認識法的作用的時候,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態度,一方面要反對法律萬能論,另一方面也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法律無用論。只有全面地認識法的作用的多樣性、複雜性,才能真正推進法治事業,推進社會的法治化建設。

  法碩考研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

假定又稱條件,是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爲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生效,在什麼地域生效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二是行爲主體的行爲條件,其往往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規定,內容包括行爲主體的資格構成(行爲主體的國籍、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免責條件等)和行爲的情境條件(行爲的時間、地點、程序和狀態等)。在立法實踐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條件)這一要素,或將其規定在其他條文中,以求文字表達簡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條件)不存在,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則的內在邏輯,從法律條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推導出假定(條件)。

行爲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行爲的規定,即法律關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的規定,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爲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爲要求。根據行爲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爲模式分爲三種:可爲的模式、應該爲的模式和不得爲的模式。與此相對應的三種法律規則分別是授權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命令性法律規則和禁止性法律規則合稱爲義務性法律規則。

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爲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是法律後果的前提,法律後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爲模式的認定。根據人們對行爲模式的實際行爲的不同,法律後果又分爲肯定性法律後果和否定性法律後果兩種。前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保護、許可或獎勵;後者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爲模式的要求行爲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爲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爲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法律後果是任何法律規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實踐中,法律條文一般不明確表述合法的後果,因爲根據行爲模式,人們可以直接推知該法律後果。違法的後果實際上規定了人們違反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必須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