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職業病防治法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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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職業病防治法試題及答案

一、單選題(40):

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C )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A、安全第一 預防爲主 B、標本兼治 防治結合 C、預防爲主 防治結合

2、用人單位的( A ) 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A、主要負責人 B、安監部門 C、衛生機構 D、工會

3、用人單位( A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A、必須 B、可以 C、應該 D、視情況而定

4、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B )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

A、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B、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C、中華全國總工會

5、任何單位和個人( C )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A、經批准       B、在確保無危害時可  C、不得

6、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 A )。

A、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B、世界衛生組織標準 C、國際勞工組織標準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 A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A、國務院 B、省、自治區、直轄市 C、市級 D、縣級

8、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 C )

A、同時設計,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B、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C、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9、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 A )勞動者。

A、如實告知      B、通知       C、選擇性告知

10、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 C )承擔。

A、衛生部門 B、主要負責人 C、用人單位 D、檢查者

11、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 C )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A、一名 B、兩名 C、三名 D、四名

1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 D ),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A、崗位 B、礦區內 C、辦公室 D、醒目位置

13、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 C )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A、安全 B、防護 C、報警 D、測試

14、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 C )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A、礦長 B總工程師 C、專人 D、技術員

15、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 B )承擔。

A、鑑定者 B、用人單位 C、衛生行政部門 D、勞動保障部門

16、新修訂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於( C )時間開始正式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17、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資料之日起( A )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A、5  B、10 C、15 D、20

18、爲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的辦法是( A )。

A、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B、《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C、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19、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甲級資質有以下哪個部門頒發( A )?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B、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0、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 A )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A、協商        B、簽訂        C、立即

21、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有關( A )的資料。

A、個人健康 B、家庭健康 C、個人檔案 D、家人檔案

22、我國《職業病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名單中列出的法定塵肺病有( B )種。

A、10 B、13 C、15 D、18

23、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B )批准,並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A、安全監督部門 B、衛生行政部門 C、工會 D、社會保障部門

24、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 D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A、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B、職業健康監護證明

C、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證明 D、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2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爲提出( B ),是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A、檢舉、控告 B、批評、檢舉和控告

C、舉報和告發 D、檢舉、批評

26、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 C ),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A、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B、組織救治和醫學觀察

C、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D、進行健康檢查

2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 C )

A、檢測、評估 B、監測、評價 C、檢測、評價 D、監測、評估

28、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 D )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A、技術 B、技能 C、安全 D、職業衛生

29、勞動者離崗前( D )日內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爲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拓展:新職業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爲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覈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覈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