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民事總論的重要知識點

考研生在準備民法民事總論的複習時,需要把重要的知識點梳理清楚,才能更好的進行學習。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民法民事總論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考研民法民事總論的重要知識點

  考研民法總論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爲(作爲或不作爲)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1)權利是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爲某種行爲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爲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爲,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是否以財產利益爲內容

財產權是指是否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2)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爲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權利的效力範圍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爲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爲特定人的權利。

(4)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係

原權爲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爲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6)權利有無移轉性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3、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民事權利的保護

指爲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所採取的救濟措施。分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1)自我保護:又稱私立救濟,指權利人自己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分自衛和自助行爲。

(2)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5、實施自助行爲的條件:

(1)須爲保護自己的利益

(2)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

(3)須採取法律許可的方式

(4)須事後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考研民法總論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1、平等性;2、內容的廣泛性和統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爲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爲準。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爲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爲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爲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爲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行立法採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後經厲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爲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爲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

  考研民法總論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含義

〔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指自然人得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爲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的資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有兩個顯著特點:

1、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資格,不是由其自行決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以對客觀事物的判斷和認識能力即意識能力爲依據。

二、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劃分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18週歲以上和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爲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未滿10週歲以下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三、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制度。對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宣告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2、被申請的當事人須爲精神病人。

3、須由人民法院經特別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終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當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行爲能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