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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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鑑定

爲防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腐蝕性危險廢物的鑑別標準。本標準適用於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腐蝕性鑑別。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腐蝕性鑑別

(GB508.1—1996)

(最新規範已經更新爲(GB508.1—2007),於2007年10月1日實施,代替GB508.1—1996)

前言

爲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的第一部分。

本標準從1996年8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SB5085—85中第2條第2.2款的腐蝕性鑑別的內容。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SB5085—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作廢。

本標準在以下內容有所改變:

鑑於本標準名稱爲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因此適用範圍擴展到任何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而不再侷限於有色金屬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鑑別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之一的腐蝕性標準值。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生產過程及生活所產生的固態的危險廢物的腐蝕性鑑別。

2 術語

2.1 危險廢物

指具有腐蝕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應性、傳染性、放射性等一種及一種以上危害特性的廢物。

3 引用標準

GB/T15555.12—95固體廢物腐蝕性測定玻璃電極法

4 腐蝕性鑑別值

當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者小於或等於2.0時,則該廢物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5 測定方法

按照GB/T15555.12—95固體廢物腐蝕性測定玻璃電極法進行測定

6 標準的實施

本標準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

GB5085.2—1996

本標準是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的第二部分。

本標準從1996年8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5085—85中第2條第2.4款的急生毒性初篩的內容,並代替GB5088—85中的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和GB5088—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標準》作廢。

本標準在以下內容有所改變:

鑑於本標準名稱爲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因此適用範圍擴展到任何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而不再侷限於有色金屬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

本標準爲增加可操作性,將GB5088—85的內容列入本標準的附錄A,並在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鑑別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之一的急性毒性初篩標準值。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生產過程及生活所產生的固態的危險廢物的急性毒性初篩鑑別。

2 術語

危險廢物

指具有腐蝕性、急生毒性、浸出毒性、反應性、傳染性、放射性等一種及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廢物。

3 引用標準

GB79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4 急性毒性初篩鑑別值

按照附錄A《危險廢物急性毒性篩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對小白鼠(或大白鼠)經口灌胃,經過48h,死亡超過半數者,則該廢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險廢物。

5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標準的附錄)

危險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

A1 樣品的製備

浸出白濁液體制備:將樣品100g置於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餾水(即固液1:1),在常溫下靜止浸泡24h,用濾紙過濾,濾液留待灌胃實驗用。

A2 實驗方法

A2.1 實驗動物:以體重18~24g的小白鼠(或體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爲實驗動物。

A2.2 灌胃量:按GB7919—87中的5.2規定的急性毒性經口的灌胃方法,對於10只小白鼠(或大鼠)進行一次灌胃。

A2.3 灌胃量:小鼠不超過0.4ml/20g(體重)大鼠不超過1.0ml/100g(體重)。

A3 結果判定

對灌胃後的小鼠(或大鼠)進行中毒症狀的觀察,記錄48h內實驗動物的死亡數。根據實驗結果,對該廢物的綜合毒性作出初步評價,如出現半數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則可判定該廢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浸出毒性鑑別

GB5085.3—1996

前言

爲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的第三部分。

本標準從1996年8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5085—85中第2條第2.1款的浸出毒性鑑別的內容,並代替GB12502—90中的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和GB12502—90《含氰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作廢。

本標準在以下內容有所改變:

鑑於本標準名稱爲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因此適用範圍擴展到任何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而不再侷限於有色金屬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

本標準在項目上增加有機汞、總汞、鋇及其化合物鑑別標準,並提高了鎳及其化合物的標準值。

本標準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鑑別標準定爲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級制定標準值。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