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

職業病的發生,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過程所造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職業病防治的義務,是依法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

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包括:

一、健康保障義務。用人單位應該採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義務。用人單位應該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四、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五、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六、減少職業病危害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採取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七、職業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八、不轉移職業病危害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九、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還應通過合同、設置公示欄、警示標誌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

十、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十一、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二、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負責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和安置,並依法賠償;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

十三、事故處理義務。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十五、舉證義務。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鑑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十六、接受行政監督和民主管理的義務。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 [篇2]

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統稱。個體經濟組織是指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屬於非法用人單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執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職業危害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

3.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

5.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6.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

9.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10.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用人單位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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