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總結

襄陽市衛生局:

醫療機構日常監管總結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管發〔2012〕56號)、要求,以及爲進一步加強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衛生服務行爲,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我局積極部署開展此項工作,認真組織人員對全縣基層醫療機構進行督導檢查。現對此次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匯報,形成報告如下:

此次督導檢查我局嚴格依據《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此次督導檢查的對象爲保康縣所有基層醫療機構,具體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村衛生室。此次檢查督導我們採用醫療機構全面自查爲主,縣衛生局監督檢查及縣衛生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採用重點抽查與普遍排查、日常檢查與突擊檢查、明察與暗訪、主動發現與受理舉報投訴相結合、單獨檢查與聯合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先由基層醫療機構依據檢查標準進行自查,並撰寫自查報告,並將自查報告交給檢查組。檢查結束後由檢查組統一上報衛生局。其次再由檢查組和衛生監督局安排檢查衛生監督人員參加對轄區內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衛生室的執業行爲、人員資質、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相關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事項進行記錄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罰。在督導檢查結束後,要及時將檢查結果和自查報告上報並分別對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並組織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督促落實整改意見。

此次我們重點檢查了基層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業資格。檢查各基層醫療機構是否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開展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的診療活動,是否有超範圍執業行爲。各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非衛生技術人員是否有從事診療活動。新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人員是否具備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其次是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爲的檢查:主要檢查各基層醫療機構是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規範醫療文書的書寫和保管,合理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是否嚴格落實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加強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和侵入性診療器械的管理;是否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進行醫療廢棄物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

此次檢查活動我局高度重視,局領導親自負責,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做好本檢查督導工作。同時檢查組成員深入各醫療機構診室和藥房,嚴格要求,實事求是,全面細緻的進行督導檢查,明確的指出問題並暴露隱患,指導其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涉及羣衆切身利益、影響行業形象的突出問題,要求被檢查單位逐項進行重點整改,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工作成效。

通過這次檢查,我縣的基層醫療機構人員基本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行業要求。各基層醫療機構在職員工基本都取得執業醫師證或助理醫師證、護理資格證,未取得資格證得醫療人員按要求均未上崗。鄉村醫生均在取得鄉村醫師或村醫資格,纔開展醫療業務。嚴格按《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執行。並且各基層醫療機構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開展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的診療活動,嚴格執業範圍,未發現問題。

在對給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的建設檢查中發現,我縣各醫療機構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條例辦法》、《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健全並檢查落實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規範醫療文書的書寫和保管,合理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確保醫療安全;嚴格落實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加強一次性醫療器械和浸入性診療器械的管理;依照《醫療廢棄無管理條例》等進行醫療廢物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

最後此次督導檢查發現:少部分基層醫療機構存在對在職醫療人員培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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