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監管有關問題彙總

據原衛生部曾下發的《關於明確醫療廢料分類有關題目的通知》,使用後的輸液瓶不屬醫療廢料,不必按照醫療廢料進行治理,但這類廢料回收利用時不能用於原用途,用於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醫療廢物監管有關問題彙總,歡迎閱讀。

醫療廢物監管有關問題彙總

  一、醫療廢物有關標誌:

1、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和週轉箱(桶)——黃色菱形

依據:環保行業標準HJ 421-2008《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

2、醫療廢物暫存處——黃色三角形

依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 》( 環發[2003]206號)

3、醫療廢物轉運車(貨車類)——橙色菱形

依據:醫療廢物轉運車要按照GB19217-2003《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暫行)》

  二、輸液塑料瓶和小藥品是醫療廢棄物嗎,如何處理?

輸液塑料瓶和小藥品不屬於醫療廢棄物,但不能隨生活垃圾處理,要交有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能用於原用途,用於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爲原則。

據原衛生部曾下發的《關於明確醫療廢料分類有關題目的通知》,使用後的輸液瓶不屬醫療廢料,不必按照醫療廢料進行治理,但這類廢料回收利用時不能用於原用途,用於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廢棄輸液瓶雖不屬醫療廢料,但處置也有原則,所有使用後醫用塑料製品必需賣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廢棄輸液瓶等使用後醫用塑料製品不能當廢品賣給廢品站,也不能賣給沒有資質的單位用於再次醫療。“一定要賣給有資質的單位”。而所謂有資質的單位必需滿足以下前提:

一要有環保部分認定;

二要在工商部分正規登記;

三要能明確追蹤到回收後的詳細用途;

四不能用於食物加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醫院輸液容器處理問題的覆函

衛辦醫函〔2004〕338號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醫院輸液容器處理的請示》(蘇衛醫便〔2004〕30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2003年10月頒佈的《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通知》(衛醫發〔2003〕287號),對於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青黴素及頭孢類抗生素的廢棄瓶,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於感染性廢物,不必按醫療廢物要求處理。

關於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辦醫發〔2005〕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加強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針對各地在醫療廢物分類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異,現對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屬於醫療廢物。根據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下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械,不論是否剪除針頭,是否被病人體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屬於醫療廢物,均應作爲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二、使用後的輸液瓶不屬於醫療廢物。使用後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於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於原用途,用於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棄中的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範DB12597-2015

4 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4.1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處理工作機制,制定操作、培訓、職業防護、應急處置等制度

4.2 指定部門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監控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對醫療廢物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4.3 組織本單位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建立並保存培訓相關資料,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內容、考覈成績。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醫療廢物相關培訓且考覈合格,培訓內容及考覈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4 組織本單位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建立並保存健康檔案,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4.4.1 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後均應進行健康體檢,在崗期間健康檢查的`頻率不低於1次/年。

4.4.2 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況。

  四、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物中 暫存間要求:

1、密閉防盜專人負責

2、防蠅防鼠設施齊全

3、有供水排水清潔設施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範DB12597-2015

5.1 暫存設施

5.1.1 設有住院病牀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療廢物暫存庫房;不設住院病牀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設立暫存櫃(箱)。

5.1.2 暫存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密閉且配備防盜裝置,由專人負責維護和修理,配有降溫設備和防腐條件,以保證其環境溫度低於20℃且不出現異味。

5.1.3 暫存庫房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可開啓的窗應安裝鐵柵欄和紗窗。

出入門應安裝自動關閉紗門且向外打開,門口應安裝防鼠板。

牆面、地面平整,不應存在洞穴或縫隙。

有供水、排水等基本清潔設施。

  五、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理醫療廢物中醫療廢物的處置:

1、原則上集中處理。

2、不具備集中處理農村可自行處理:

一種方法消毒毀形焚燒,

二種方法不能焚燒的消毒後填埋。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範DB12597-2015

6.6 處置

6.6.1 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應按國家規定交由有相應資質的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6.6.2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處置醫療廢物,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易致人損傷的廢物處置前應按要求消毒並作毀形處理,毀形不應徒手操作,宜使用毀形器。

能夠焚燒的,使用符合GB19218的焚燒爐焚燒,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的要求,充分燃燒後的餘燼可按照生活垃圾處置。

不能焚燒的,應按要求消毒後填埋。填埋場選址應符合GB 18598的要求。

自行處置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處置場所不應帶入或存放與處置無關物品。

自行處置設備或場所需要進行清潔、消毒的,按照附錄A執行。

6.6.3 自行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制作處置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時間、醫療廢物的種類、重量、經辦人簽字。

6.6.4 自行處置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六、廢棄的藥品包裝處理:

藥品包裝不屬於醫療廢棄物。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關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廢棄包裝處置。要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8號)等有關規定,做好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廢棄空安瓿、貼劑的回收、覈對、記錄和監督銷燬工作。

2、關於按醫療廢物處理的廢棄藥品包裝處置。對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藥小瓶)等廢棄藥品包裝,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36號)、《關於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規範處置。

3、關於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的處置。對於醫療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廢棄藥品包裝以外的、按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廢棄藥品包裝特別是貴重藥品廢棄包裝,應當儘量在使用前進行毀形,不易毀形的要進行破壞性標記,並將此類廢棄藥品包裝統一收集後,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統一處理。

  七、胎盤、死嬰是否屬於醫療廢棄物?

胎盤、死嬰不屬於醫療廢棄物,歸產婦所有。如果產婦放棄或者捐獻可以由醫院處理。

但感染性胎盤,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消毒並按照醫療廢物處理。感染性死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

1、按照“衛政法發〔2005〕123號衛生部關於產婦分娩後胎盤處理問題的批覆”的要求:

產婦分娩後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並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2、按照“《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國衛辦醫發〔2014〕21號)”的要求:

十二、對於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並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醫療廢棄物的分類:

(一)感染性廢物: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醫療機構收治的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

4、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

5、廢棄的血液、血清。

6、使用後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視爲感染性廢物。

(二)損傷性廢物: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

1、醫用針頭、縫合針。

2、各類醫用銳器,包括:解剖刀、手術刀、備皮刀、手術鋸等。

3、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三)病理性廢物: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屍體等。包括:

1.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

2.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屍體。

3.病理切片後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四)藥物性廢物: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 包括:

1、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如:抗生素、非處方類藥品等。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

3、廢棄的疫苗、血液製品等。

(五)化學性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

1.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

2.2.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