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實驗國小校政務公開監督制度

石阡縣實驗國小校(政)務公開監督制度

石阡縣實驗國小校政務公開監督制度

爲加強對我校校(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以教代會爲主渠道,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都要公開提交教代會審議。

二、學校設立校務公開欄,教工人人蔘與監督。

三、成立監督小組,請教工參與民主監控。

四、工會組織教工代表巡視各處室的工作落實情況。

五、定期召開校務公開領導監督小組例會,例會前要廣泛聽取羣衆的意見。

六、每學期監督小組對校務公開情況進行彙總,撰寫監督報告,做好歸檔工作。

七、校務公開監督小組要及時反饋公開項目,計算教工知曉率,年末做好測評和統計工作。

八、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石阡縣實驗國小校政務公開監督制度 [篇2]

第一條 爲確保政務公開工作長效機制正常運轉,使其在一個良好約束環境下,充分發揮其在執政中的優勢效能,特制定政務公開監督制度。

第二條 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1、內部監督,即由各部門紀檢監察室負責實施監督政務公開工作,對行政過程中是否按照政務公開要求施政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2、外部監督,即由各部門聘請行風建設義務監督員實行監督,定期聽取他(她)們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並逐條逐項地梳理出來,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呈報。

第三條 實行上下級互相監督的網絡約束機制。上級對職權所轄的政務公開工作真正負起職責,經常指導、幫助、教育、督促下級的政務公開工作;下級有權向上級反映情況、提出要求和觀點。對政務公開工作過程中的不合理情況可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

第四條 設立行風徵求意見卡。向前來辦事的人員分發徵求意見卡,虛心接受外界的監督。

第五條 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

舉報電話爲85885408。舉報郵箱爲:zjz-600528@126.com。認真記錄好羣衆來電,整理後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彙報,進行妥善處理。

第六條 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責任的認定程序。對於羣衆舉報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爲,以及特邀監督員明查暗訪、行風建設主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覈實、認定和處理。

(一)調查覈實

對投訴舉報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的問題,由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進行調查。被舉報人所在科室(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二)責任認定

1、未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爲,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爲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爲,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處理方式

經查證問題屬實且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擬定處理意見,報委黨組研究決定。

第七條 責任追究: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羣衆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並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複覈,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括蒼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管理、考覈和監督,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保證政務公開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委各科室、委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委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委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均屬於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爲,應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該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時限公開的;

(三)公開的內容不真實,不詳盡的';

(四)在社會公衆申請信息公開服務時,違反規定收費或提供信息服務不倒位的;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爲應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爲之

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工作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的;

(二)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務承諾的;

(四)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的;

(五)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六)對手續不齊的辦事當事人不做具體說明,態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之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