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度建設的方法

企業制度建設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也是企業的長期工作。任何企業在其成長轉型時期都會面臨一次制度優化與完善過程。企業實施公司化運作,進行制度建設既是基礎工作,也是緊迫工作。公司化運作的標誌就是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進而達到管理系統化水平。 企業進行制度建設的方法與步驟如下:

企業制度建設的方法

一、制度建設 統一管理。

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管理工程,必須企業負責人掛帥,成立有各方代表參加的制度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確定企業制度建設的週期、梳理企業制度建設大綱,確定企業制度撰寫的原則,確定合格制度的評判標準,確定制度草案的分工原則,確定參與人員的獎勵標準,確定制度起草、討論、審覈、審批的程序,確定企業制度管理辦法。確保企業制度建設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按步驟有條不紊進行。

如果企業原有制度數量多,就必須增加一項制度**或者叫盤點工作,以甄別保留、修改、廢止事項,以確保新的制度建設體系完整統一。

在企業制度建設階段性工作完成之後,企業有必要設立制度管理專職崗位,如制度法制處處長(科長、部長或經理),也有企業稱爲制度文化處長(科長),全權負責企業制度的執行與改善工作。

二、起草制度歸口負責。

制度起草工作按照歸口管理原則,一般由該項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如品質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由品質管理部經理負責。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親自執筆或委託下屬員工執筆均可,但最終對制度草案負責的是主管部門負責人。

對於新辦業務或者企業即將開展的工作事項,暫時沒有主管部門的制度起草任務則由制度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後,指定人員起草。

一般而言,制度建設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如果企業進行了流程優化工作,其制度建設責任就不言自明瞭:各四級流程的授權崗位就是制度起草負責人。

三、集體討論集思廣益。

前面之所以強調起草制度歸口負責,就是強調起草責任而不是制訂責任。制度制訂是企業權力,不是個人權力。雖然所有制度都有負責人簽發,但簽發人必須是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責任人。而企業的任何制度在簽發之前,都必須進行廣泛討論,讓更多利益相關者或者說執行者參與討論。歸口負責人主持徵求意見,並儘可能將討論意見納入制度修改草案。 集體討論至少要分三步進行。一是起草人小範圍徵求關聯崗位員工意見;二是在此基礎上,由上級主管組織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員工代表參與討論;三是最後報企業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審批。有的制度還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領導小組審批本身也是一次優化討論。

四、廣泛宣傳上下認同。

制度方案審批通過後,必須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制度內容被制度執行者充分知曉。宣傳教育的同時也是一次徵求大衆意見的過程,如果多數員工提出異議,該制度就應該重新檢討修訂,直到獲得大多數員工認可爲止。制度只有在上下認同後才正式頒佈、員工廣泛知曉後纔開始執行。

五、與時俱進持續改善。

企業制度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任何制度都是企業特定階段的產物,隨着企業發展壯大,制度需要修改完善;隨着市場環境發生改變,企業制度也需要隨之改變;隨着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過去約束的行爲不再出現,制度也需要改變。企業管理本身就是一個不斷髮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持續改善是企業管理永恆的'主題,制度建設也不例外。

企業制度建設的方法 [篇2]

企業制度建設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也是企業的長期工作。任何企業在其成長轉型時期都會面臨一次制度優化與完善過程。企業實施公司化運作,進行制度建設既是基礎工作,也是緊迫工作。公司化運作的標誌就是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進而達到管理系統化水平。

企業進行制度建設的方法與步驟如下:

一、制度建設統一管理。

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管理工程,必須企業負責人掛帥,成立有各方代表參加的制度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確定企業制度建設的週期、梳理企業制度建設大綱,確定企業制度撰寫的原則,確定合格制度的評判標準,確定制度草案的分工原則,確定參與人員的獎勵標準,確定制度起草、討論、審覈、審批的程序,確定企業制度管理辦法。確保企業制度建設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按步驟有條不紊進行。

如果企業原有制度數量多,就必須增加一項制度清理或者叫盤點工作,以甄別保留、修改、廢止事項,以確保新的制度建設體系完整統一。

在企業制度建設階段性工作完成之後,企業有必要設立制度管理專職崗位,如制度法制處處長(科長、部長或經理),也有企業稱爲制度文化處長(科長),全權負責企業制度的執行與改善工作。

二、起草制度歸口負責。

制度起草工作按照歸口管理原則,一般由該項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如品質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由品質管理部經理負責。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親自執筆或委託下屬員工執筆均可,但最終對制度草案負責的是主管部門負責人。

對於新辦業務或者企業即將開展的工作事項,暫時沒有主管部門的制度起草任務則由制度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後,指定人員起草。

一般而言,制度建設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如果企業進行了流程優化工作,其制度建設責任就不言自明瞭:各四級流程的授權崗位就是制度起草負責人。

三、集體討論集思廣益。

前面之所以強調起草制度歸口負責,就是強調起草責任而不是制訂責任。制度制訂是企業權力,不是個人權力。雖然所有制度都有負責人簽發,但簽發人必須是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責任人。而企業的任何制度在簽發之前,都必須進行廣泛討論,讓更多利益相關者或者說執行者參與討論。歸口負責人主持徵求意見,並儘可能將討論意見納入制度修改草案。

集體討論至少要分三步進行。一是起草人小範圍徵求關聯崗位員工意見;二是在此基礎上,由上級主管組織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員工代表參與討論;三是最後報企業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審批。有的制度還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領導小組審批本身也是一次優化討論。

四、廣泛宣傳上下認同。

制度方案審批通過後,必須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制度內容被制度執行者充分知曉。宣傳教育的同時也是一次徵求大衆意見的過程,如果多數員工提出異議,該制度就應該重新檢討修訂,直到獲得大多數員工認可爲止。制度只有在上下認同後才正式頒佈、員工廣泛知曉後纔開始執行。

五、與時俱進持續改善。

企業制度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任何制度都是企業特定階段的產物,隨着企業發展壯大,制度需要修改完善;隨着市場環境發生改變,企業制度也需要隨之改變;隨着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過去約束的行爲不再出現,制度也需要改變。企業管理本身就是一個不斷髮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持續改善是企業管理永恆的主題,制度建設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