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技術准入應用監督評價制度

1.凡申請開展的新技術、新業務爲本省其他醫院已開展的,屬成熟項目,而我院尚未開展,但我院已具備該項目的條件(人員、設備、房舍),科室討論後向科教科提交新技術申請表,醫務科組織院內學術委員會相關專業人員審覈後即可開展。

醫療技術准入應用監督評價制度

2.凡申請開展的新技術、新業務爲國內已開展本省同行業尚未開展的,科室首先要進集中討論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的評定,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再提交申請材料上報科教科,由醫務科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論證確保病人安全的應急預案後,分管院長批准,上報市衛生局批准後方可開展。

3.擬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科室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3.1新技術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和組成人員資質證明材料、設備條件、臨牀應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案。

3.2寫出5年內相關項目的國內外文獻資料綜述及技術資料。

3.3新技術、新業務的開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涉及醫療器械、藥品的,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3.4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的具體實施方案和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的防範預案。

4.新技術臨牀應用期間,醫務科和科教科應當加強對醫療新技術臨牀應用的質量控制,組織專家進行跟蹤評估。

5.新技術臨牀應用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暫停臨牀應用,由醫務科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臨

牀應用。

5.1發生重大醫療意外事件的`;

5.2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後果的;

5.3技術支撐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消失的。

6.開展新技術的科室和人員不得將獲准應用的新技術在其他醫療機構應用,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或者緊急救援、急診搶救的情形除外。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