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內涵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指依據民主法治的憲政原則,由職權機關遵循一定規則推舉選任的人民監督員,按照一定的規範與程序,對法律監督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程序性監督,以規制職務犯罪偵查權、偵查監督權、起訴權,保障其有序、公正、廉潔運行,維護公平正義的一種新型社會監督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從各個方面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內容作了規定。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內涵

一、監督案件範圍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承辦案件的部門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實施監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二)擬撤銷案件的;

(三)擬不起訴的。包括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擬作上述決定的(簡稱:“三類案件”)。此外,人民監督員發現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羈押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四)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五)辦案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簡稱:“五種情形”)。人民監督員還可以應邀參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其他執法檢查活動,發現有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接受人民羣衆對檢察人員的投訴,轉交檢舉、控告材料

二、人民監督員資格和產生程序

《規定(試行)》規定,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年滿二十三歲;(四)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經民主推薦,徵得本人同意並經考察後確認,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三、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保障

《規定(試行)》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爲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視察檢察工作。人民監

督員開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級檢察機關業務經費中列支,納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覈撥。對打擊報復或者阻礙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監督案件承辦部門的程序

按照《規定(試行)》的規定,分爲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承辦案件的部門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轉交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認爲應當維持原逮捕決定的,應當及時將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並做好接受監督的準備。二是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對本院立案偵查案件提出撤銷案件意見的,應當及時將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並做好接受監督的準備。三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對本院立案偵查案件提出不起訴意見的,應當及時將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並做好接受監督的準備。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收到有關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輕重和複雜程度確定三名以上、總人數爲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和犯罪嫌疑死亡的案件,作撤案或不起訴處理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五、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工作的程序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工作依照下列步驟進行:(一)由檢察官向人民監督員全面、客觀地介紹案情並出示主要證據;(二)由檢察官向人民監督員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適用情況;(三)人民監督員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問題,對重大複雜案件,必要時可以聽取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有關人員陳述或者聽取本案律師的意見;(四)人民監督員根據案件情況,進行獨立評議。評議後進行表決。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意見,表決結果和意見由辦案部門附卷存檔。

六、對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

檢察長應當對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和有關檢察業務部門的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聽取人民監督員和有關檢察業務部門的意見。檢察長審查後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有關檢察業務部門應當執行;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

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可以應邀列席檢察委員會會議。檢察委員會的決定與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由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說明。參加監督的多數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複覈。上一級檢察機關應當複覈並及時反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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